勞工朋友常常會誤解,以為勞保不能重複,其實如果實際有從事2份工作,2份工作依規定都應該要申報加保勞保,也就會出現雙重加保的情況。
案例:小陳為了補貼家用,白天上班,晚上又兼了一份工作,晚上兼差的王老板告訴小陳,因為白天工作的公司已經幫她加勞保,所以就不幫她重複加保了,反正小陳已經參加勞保,就有勞保年資,也可以申請勞保給付,要是重複加保,還得多繳1筆保費。
小陳心想,不用多付保費,好像比較划算!真的是這樣嗎?
雙重加保時,申請普通事故給付怎麼算?
依照勞保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2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的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
但連續加保未滿三十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舉例:二○一八年一月一日~一月三十一日,小陳在A、B兩家公司同時工作,因為連續重複加保滿三十天以上,將來申請普通事故保險給付時,月投保薪資的計算方式為:A公司月投保薪資+B公司月投保薪資,但不得超過最高月投保薪資。
【案例一】A公司月投保薪資2萬5,200元,B公司月投保薪資1萬1,100元
25,200+11,100=36,300,(未超過最高月投保薪資4萬5,800元,故採計3萬6,300元)
【案例二】A公司月投保薪資2萬5,200元,B公司月投保薪資2萬2,000元
25,200+22,000=47,200,(超過最高月投保薪資4萬5,800元,故採計4萬5,800元)
如果小陳為了少繳保費,同意王老板的提議,未來請領普通事故給付時,將無法採計合併後的月投保薪資,可是會吃虧的!
提醒雇主的責任
受僱從事2份以上工作的勞工,各服務單位如均屬僱用5人以上之勞保強制投保單位,各雇主均應為其辦理參加勞保,勞工也不得選擇僅於某一單位參加勞保。特別提醒王老板:沒有為員工辦理加保手續,除了會被處以應加保未加保罰鍰外,還必須負責賠償員工發生保險事故時的損失。
貼心小叮嚀:
1.如果被保險人發生「職災事故」時,在同一月份有2個以上投保薪資時,月投保薪資是直接以最高者計算給付金額,和普通事故給付採合併計算月投保薪資不同。
2.被保險人如果是在下列投保單位重複加保,因非屬受僱者,不可以合併計算月投保薪資,而是以該月投保薪資申報最高者為準。
a.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b.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c.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d.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e.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3.第一種雙重加保情況:先在職業工會加保+後在公司加保。若原本是在職業工會加保的無一定雇主勞工或自營作業者,後來到公司行號上班,再由雇主辦理加保,這時就會出現雙重加保的情形,為了確認勞工是否仍符合工會加保資格,勞保局會寄發「雙重加保通知單」給職業工會和被保險人(由公司轉交),收到通知後,請依下列兩種情況作不同處理。
情況A勞工仍符合職業工會加保資格:
若勞工受僱於公司工作期間,同時仍是從事本業工作之無一定雇主勞工或自營作業者,可於原屬職業工會繼續投保,換句話說,此類勞工可於公司和職業工會2邊都投保,保費則須2邊皆繳納,但這段重複投保期間的勞保給付,只能以較高投保薪資計算,無法合併計算。
情況B勞工已不符職業工會加保資格:
若勞工已非實際從事本業工作之無一定雇主勞工或自營作業者,請職業工會在收到通知書的十天內,填妥專用退保表(印於通知書後)寄回勞保局,即可追溯自勞工由新公司加保之前一日退保,保險費不會重複計收。
※如果超過十天才申報退保,則保險費會計收至申報退保之當日。
4.第二種雙重加保情況:A公司加保+B公司加保。若原先在A公司上班,之後在B公司找到一份兼差,A、B兩家公司都要幫忙加保勞保,6%退休金也是兩邊都要提繳。當然在A、B公司的勞保保險費都要計收;而申請勞保普通事故給付時,若雙重加保時間連續滿三十天以上,給付金額就可以用投保薪資合併計算(上限不得超過勞保月投保薪資最高等級4萬5,800元)。
最後要說明一點:雙重加保期間的勞保年資只會計算一家公司的年資,並不會累計,也就是說如果雙重加保的時間共一年,則勞保年資僅會計算一年,並非兩年!看完以上的介紹,未來民眾若收到雙重加保通知,記得先想一想自己是否有從事2份以上的工作,若沒有趕緊處理、申報退保,若有的話則要特別注意自身的工作權益。
延伸閱讀
去年曾經發生過國道發生遊覽車翻覆事件,經調查發現司機並無保勞保,業者表示有部分遊覽車司機本身信用瑕疵的問題,怕被銀行扣薪所以不願投保勞保。只是身處職場並非沒有風險,當自己拒絕投保的時候,同時意味著在工作中失去最基礎的保護;如不幸發生重大事故時,勞工及其家屬將會面臨頓失經濟來源支持,這樣的未來實在不可不防。
哪些人要參加勞工保險?
勞工保險是在職保險,其對象為實際從事工作並獲得報酬的勞工,分為強制加保對象與自願加保對象2類,以強制為主,自願為輔。
一、強制加保對象。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的下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受僱於僱用勞工5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的員工。
.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公司、行號的員工。
.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的員工。
.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已修正為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的員工。
.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15歲勞工亦適用之。前2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二、自願加保對象
.受僱於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的員工。
.受僱於僱用未滿5人之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各業之員工。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自願繼續加保者,如:
Ⅰ.應徵召服兵役者。
Ⅱ.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Ⅲ.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兩年者。
Ⅳ.在職勞工,年逾 65 歲繼續工作者。
Ⅴ.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者。
.被保險人離職退保未請領老年給付,於滿65歲後再從事工作,得參加勞工保險。
.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及年逾65歲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者,如再從事工作或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得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受僱之被保險人,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及就業保險。又雇主優於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同意受僱者任職未滿六個月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及就業保險。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發生職業災害,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但職業災害勞工已領取勞保失能給付,且經評估終身無工作能力者,不得申請繼續加保。
勞保有哪些給付?應加而未加勞保有哪些損失?
(1)普通事故保險:包括生育、傷病、失能、老年、死亡等5種給付。
(2)職業災害保險:包括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含失蹤津貼)等4種給付。
很多人以為沒有保勞保,沒有什麼關係,其實關係可大了,工作沒有勞保,最大損失就是工作沒有保障,若不小心受傷沒有勞保各項相關給付的保障;此外,還會導致勞保年資縮減,不僅影響部分給付的請領資格,未來申請勞保老年給付時,金額也會因此而減少!
此項年金專戶,僅供勞保局匯入年金給付之用,不得存入其他款項。專戶內之存款,經銀行及郵局控管,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被保險人可在需用時隨時提領,請領給付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