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勞保雙重加保時,該怎麼辦? 受僱勞工同時在2個單位加保,申請給付時投保薪資可合併計算?

文、整理◎編輯部 資料來源◎勞工保險局

0
22384

勞工朋友常常會誤解,以為勞保不能重複,其實如果實際有從事2份工作,2份工作依規定都應該要申報加保勞保,也就會出現雙重加保的情況。

案例:小陳為了補貼家用,白天上班,晚上又兼了一份工作,晚上兼差的王老板告訴小陳,因為白天工作的公司已經幫她加勞保,所以就不幫她重複加保了,反正小陳已經參加勞保,就有勞保年資,也可以申請勞保給付,要是重複加保,還得多繳1筆保費。
小陳心想,不用多付保費,好像比較划算!真的是這樣嗎?

雙重加保時,申請普通事故給付怎麼算?

依照勞保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2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的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

但連續加保未滿三十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舉例:二○一八年一月一日~一月三十一日,小陳在A、B兩家公司同時工作,因為連續重複加保滿三十天以上,將來申請普通事故保險給付時,月投保薪資的計算方式為:A公司月投保薪資+B公司月投保薪資,但不得超過最高月投保薪資。

【案例一】A公司月投保薪資2萬5,200元,B公司月投保薪資1萬1,100元
25,200+11,100=36,300,(未超過最高月投保薪資4萬5,800元,故採計3萬6,300元)
【案例二】A公司月投保薪資2萬5,200元,B公司月投保薪資2萬2,000元
25,200+22,000=47,200,(超過最高月投保薪資4萬5,800元,故採計4萬5,800元)
如果小陳為了少繳保費,同意王老板的提議,未來請領普通事故給付時,將無法採計合併後的月投保薪資,可是會吃虧的!

提醒雇主的責任

受僱從事2份以上工作的勞工,各服務單位如均屬僱用5人以上之勞保強制投保單位,各雇主均應為其辦理參加勞保,勞工也不得選擇僅於某一單位參加勞保。特別提醒王老板:沒有為員工辦理加保手續,除了會被處以應加保未加保罰鍰外,還必須負責賠償員工發生保險事故時的損失。

貼心小叮嚀:
1.如果被保險人發生「職災事故」時,在同一月份有2個以上投保薪資時,月投保薪資是直接以最高者計算給付金額,和普通事故給付採合併計算月投保薪資不同。
2.被保險人如果是在下列投保單位重複加保,因非屬受僱者,不可以合併計算月投保薪資,而是以該月投保薪資申報最高者為準。
a.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b.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c.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d.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e.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3.第一種雙重加保情況:先在職業工會加保+後在公司加保。若原本是在職業工會加保的無一定雇主勞工或自營作業者,後來到公司行號上班,再由雇主辦理加保,這時就會出現雙重加保的情形,為了確認勞工是否仍符合工會加保資格,勞保局會寄發「雙重加保通知單」給職業工會和被保險人(由公司轉交),收到通知後,請依下列兩種情況作不同處理。

情況A勞工仍符合職業工會加保資格:
若勞工受僱於公司工作期間,同時仍是從事本業工作之無一定雇主勞工或自營作業者,可於原屬職業工會繼續投保,換句話說,此類勞工可於公司和職業工會2邊都投保,保費則須2邊皆繳納,但這段重複投保期間的勞保給付,只能以較高投保薪資計算,無法合併計算。

情況B勞工已不符職業工會加保資格:
若勞工已非實際從事本業工作之無一定雇主勞工或自營作業者,請職業工會在收到通知書的十天內,填妥專用退保表(印於通知書後)寄回勞保局,即可追溯自勞工由新公司加保之前一日退保,保險費不會重複計收。
※如果超過十天才申報退保,則保險費會計收至申報退保之當日。
4.第二種雙重加保情況:A公司加保+B公司加保。若原先在A公司上班,之後在B公司找到一份兼差,A、B兩家公司都要幫忙加保勞保,6%退休金也是兩邊都要提繳。當然在A、B公司的勞保保險費都要計收;而申請勞保普通事故給付時,若雙重加保時間連續滿三十天以上,給付金額就可以用投保薪資合併計算(上限不得超過勞保月投保薪資最高等級4萬5,800元)。

最後要說明一點:雙重加保期間的勞保年資只會計算一家公司的年資,並不會累計,也就是說如果雙重加保的時間共一年,則勞保年資僅會計算一年,並非兩年!看完以上的介紹,未來民眾若收到雙重加保通知,記得先想一想自己是否有從事2份以上的工作,若沒有趕緊處理、申報退保,若有的話則要特別注意自身的工作權益。

延伸閱讀
去年曾經發生過國道發生遊覽車翻覆事件,經調查發現司機並無保勞保,業者表示有部分遊覽車司機本身信用瑕疵的問題,怕被銀行扣薪所以不願投保勞保。只是身處職場並非沒有風險,當自己拒絕投保的時候,同時意味著在工作中失去最基礎的保護;如不幸發生重大事故時,勞工及其家屬將會面臨頓失經濟來源支持,這樣的未來實在不可不防。

哪些人要參加勞工保險?

勞工保險是在職保險,其對象為實際從事工作並獲得報酬的勞工,分為強制加保對象與自願加保對象2類,以強制為主,自願為輔。

一、強制加保對象。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的下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受僱於僱用勞工5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的員工。
.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公司、行號的員工。
.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的員工。
.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已修正為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的員工。
.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15歲勞工亦適用之。前2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二、自願加保對象
.受僱於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的員工。
.受僱於僱用未滿5人之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各業之員工。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自願繼續加保者,如:
Ⅰ.應徵召服兵役者。
Ⅱ.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Ⅲ.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兩年者。
Ⅳ.在職勞工,年逾 65 歲繼續工作者。
Ⅴ.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者。
.被保險人離職退保未請領老年給付,於滿65歲後再從事工作,得參加勞工保險。
.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及年逾65歲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者,如再從事工作或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得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受僱之被保險人,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及就業保險。又雇主優於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同意受僱者任職未滿六個月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及就業保險。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發生職業災害,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但職業災害勞工已領取勞保失能給付,且經評估終身無工作能力者,不得申請繼續加保。

勞保有哪些給付?應加而未加勞保有哪些損失?

(1)普通事故保險:包括生育、傷病、失能、老年、死亡等5種給付。
(2)職業災害保險:包括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含失蹤津貼)等4種給付。

很多人以為沒有保勞保,沒有什麼關係,其實關係可大了,工作沒有勞保,最大損失就是工作沒有保障,若不小心受傷沒有勞保各項相關給付的保障;此外,還會導致勞保年資縮減,不僅影響部分給付的請領資格,未來申請勞保老年給付時,金額也會因此而減少!

此項年金專戶,僅供勞保局匯入年金給付之用,不得存入其他款項。專戶內之存款,經銀行及郵局控管,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被保險人可在需用時隨時提領,請領給付有保障。

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再重返職場,還有哪些保障?

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再從事工作的勞工,雖然不能再參加勞保及就保,但可以請雇主申報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萬一發生職災事故,就會有職災給付的保障。

另外,無論勞工是否領過勞保老年給付或6%勞工退休金,只要再受僱於適用勞基法的雇主從事工作,雇主應該依法為員工提繳6%的勞工退休金。

勞工朋友領過勞保老年給付後再從事工作,仍可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保障工作安全。

勞動部表示,為加強保障中高齡勞工的工作安全,已令釋放寬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年逾65歲已請領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等社會保險養老給付,再從事工作者,得由其投保單位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為促進中高齡勞工再就業,考量許多勞工朋友請領老年給付後,仍有繼續工作需要,不論其就業型態,皆有發生職業災害的可能,故放寬上述規定。鑑於近來發生數起職災意外事件,部分遭受災害的勞工朋友,因係領過勞保老年給付後再從事工作,而雇主並沒有為其辦理參加職災保險,導致無法請領職災保險給付。因此,勞動部特別呼籲,有僱用此類勞工的投保單位,可僅參加職災保險,一方面確保勞工職災給付權益,一方面也讓雇主得抵充職災補償責任,勞資雙方皆可受惠。

勞保被保險人資料不會外洩,雇主應落實為員工申報加保

「勞動要有保險,老闆不要冒險!」因此以國道發生遊覽車翻覆事件為例,經調查發現司機並無勞保,臺北市遊覽車公會理事長表示,大部分遊覽車司機都有信用瑕疵問題,怕被銀行扣薪所以不願投保勞保。勞保局澄清,被保險人加保資料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妥善管理,不會有外洩之虞。法定應加保之責任不能由雇主或勞工以任何藉口規避,雇主千萬別被不正確的說詞誤導。

勞保局說明,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僅限本人及所屬投保單位查詢,投保單位亦僅限提供被保險人在該單位之資料,勞保局對被保險人資料的查詢均留有紀錄,債權人不可能取得勞保資料查到勞工在何單位工作,並據以執行扣押薪資。

遊覽車業主以司機有信用瑕疵問題規避加保,可能是勞工誤解或雇主規避責任的推託之詞。勞保局針對遊覽車公會所稱多有司機未加保部分將進行查處,勞工及雇主千萬勿以任何理由規避加保。

勞保局呼籲,為了自己及親愛的家人,勞工朋友應注意自身權益,從事勞動一定要有勞保保障,以維護工作安全。雇主更應於勞工到職當日為其加保,勞工如不幸發生職業災害時並可分散雇主職業災害補償風險,千萬不要以任何理由逃避責任。

申辦勞保年金專戶,請領給付不受阻!
為保障勞保被保險人請領給付的權益,個人如因債務問題,年金入帳可能遭扣押或執行,可以請勞保局出具證明文件,由本人持該證明文件、身分證件及印章,到土地銀行各地分行或郵局申請開立勞保或國保年金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