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保法5大重點,一次掌握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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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碩勻

 

國際與臺灣會計師CPA/CFP/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講師


是否自身或身邊的人曾有過稅務官司或稅務上的問題,卻因法條內容繁複而求助無門?行政法院原本應該是人民行政救濟的管道,然而行政救濟動輒數年,且在球員兼裁判皆為政府官員時,人民敗訴率極高。根據統計,納稅義務人的敗訴率高達約94%,除必須補繳稅款外,期間的利息也必須按日計算支付,經過多年的勞心勞力,依然得到「敗訴」的結果,引發民怨,因此有「訴願制度只是好看,行政救濟形同虛設」、「法官不熟稅法,行政法院等同敗訴法院」等一說。

故於二○一六年十二月九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制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公布,並已於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施行。究竟設置「專法」對你我有什麼影響?多了哪些保護你我的政策?本文將重點整理,讓大家更瞭解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立法目的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指出:「為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之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程序正義,特制定本法。」

納保法5大重點

 

一、 基本生活費用免稅

為保障人民生存權及人性尊嚴,賦予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受課稅之權利。「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財政部參照行政院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訂定,並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每兩年定期檢討此金額。二○一七年度公告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每人為16萬6,000元。

計算方式:按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綜所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及薪資特別扣除額合計數的金額時,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因此,對於低薪所得或扶養親屬較多的家庭比較能享有減稅利益。以下舉二○一七年度綜所稅案例較易瞭解:


例:王小明單身,申報撫養未滿70歲父母親及滿70歲祖父母,採用標準扣除額,該申報戶僅一筆王小明薪資所得200萬元,請問該申報戶基本生活費差額為何?

自己加上扶養親屬父親、母親、祖父母,一家共5人,故基本生活費總額為16萬6,000元×5人=83萬元

簡易速算即為,若全部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小於基本生活費總額,則計算稅金的基礎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基本生活費總額。速算公式為200萬元-83萬元=117萬元,與上算式的答案相同。

資料來源/國稅局,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重製改編


二、 落實正當的法律程序

稅捐稽徵機關為釐清或調查課稅事實,通知納稅者提供相關資料或到場接受調查或備詢,由於納稅者大多對相關法令不瞭解,在收到稅務案件調查函時,可能因為不清楚調查事由或範圍,導致徵納雙方處於不平等地位,造成納稅者心理上的負擔。因此現行納保法提供了納稅者相關的保障,以確保納稅者在調查程序上受到正當程序保護。

★稅捐機關調查程序是否合法正當,也攸關到人民基本權利是否受到侵害,因此違法取得之證據,原則上不得作為認定課稅或處罰之基礎。

★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原則上應以書面通知被調查者調查或備詢之事由及範圍,且課稅或裁罰處分,原則上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律依據。

★納稅者在受稅捐機關調查時,有權利委任相關專業人員來協助自己的權利。

★被調查者得於告知稅捐稽徵機關後,自行或要求稅捐稽徵機關就到場調查之過程進行錄影、錄音,唯有在涉及他人營業秘密時,稅捐稽徵機關才可以記明筆錄後拒絕錄音、錄影。

三、 公平合理的課稅

過去被稅捐稽徵機關查到稅捐繳納有問題時,除了補繳稅款外,還會有罰鍰。在現行《納保法》第七條規定下:「納稅者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以非常規交易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稅捐稽徵機關仍根據與實質上經濟利益相當之法律形式,成立租稅上請求權,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臺北國稅局官員解釋,一般逃漏稅案件仍將處罰,但租稅規避案件因是鑽法律漏洞,原則上免罰,惟稅捐稽徵機關仍將依實質課稅調整補稅,並按應補繳稅款加徵15%滯納金及利息。至於施行前的租稅規避處罰案件,尚未裁罰者,按應補繳稅款加徵15%滯納金及利息,不另課逃漏稅捐處罰;已裁罰尚未確定者,其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加徵15%滯納金及利息的總額。

四、強化納稅者的救濟保障

★《納保法》第十八條則規定行政法院應設置稅務專業法庭,此外需由取得司法院核發的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的法官組成,落實稅務案件專案審理,避免稅務案件落入不懂稅法的法官手中審理。

★為提升訴願審議委員會專家參與的程度,要求具有法制、財稅或會計專長之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會的三分之二。

★課稅處分經行政法院撤銷或變更後,逾十五年仍未確定應納稅額的案件者,稅捐稽徵機關不得再行核課,避免課稅爭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影響納稅者權利。

五、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組織

對一般納稅者而言,稅法艱澀難以理解,現行《納保法》第十九條中特別制定了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以及第二十條規定中提到設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主要有3大任務:

★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案件的溝通與協調。

★受理納稅者的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

★在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妥適必要的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