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存摺遇見太陽──股東往來的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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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碩勻
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國際及臺灣會計師、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講師、CFP認證理財規劃顧問

 

 

 


一般來說,公司資金須在與業務有關 的範圍內做合理運用,然而臺灣大 多的中小企業屬一人公司或家族企業,此 類公司銀行帳戶常與股東個人間有混用的情況發生,在資產負債表的表達上會以 「股東往來」表示,而股東往來屬資產負債共同項目,若為公司將資金借予股東或他人,則對公司而言屬於債權的一種,會 列在資產負債表的「流動資產」項下;反之,則為股東將資金借給公司,對公司而 言為一種債務,列在資產負債表的「流動負債」項下。

流動資產項下的「股東往來」

係將公司資金轉出至個人帳戶,公司銀行存款因此不足,導致公司帳上產生借貸方的差額,故帳上可能因此有股東往來、其他應收款或暫收款等會計項目。而依據《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三規定,若將公司資金以無償方式貸予股東或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是雖然有收取利息,但約定 利率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其餘情況均設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舉例說明:甲公司二○一七年五月一日將自有資金1,000萬元無償提供給股東A使用,臺灣銀行二○一七年一月一日基準利率 2.616%,則甲公司二○一七年度應設算利息收入17萬5,595元(1,000萬元×2.616% ×245天÷365天)。   因上述情況,有些公司為免設算利息收入增加收入,故會將轉出的公司資金於年底時再存回公司帳戶,使年底申報上無股東往來項目。然而,因該筆資金整年度未存放於公司帳戶內,使得利息收入與年底銀行存款餘額應有的利息收入顯得不相當。

流動負債項下的「股東往來」

股東往來在負債類,其實就是表示公司 資金不足,因此股東將資金借予公司,若公司未實際支付股東利息,原則上可以不用設算利息,而因股東未收到利息,所以股東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也無須申報此筆利息收入;相反的,若股東實際有收取利息,其因屬於非金融業之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的利息收入,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 營業稅,惟仍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 規定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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