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錢只好拿東西換給你──遺贈稅實物抵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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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碩勻
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國際及臺灣會計師、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講師、CFP認證理財規劃顧問

 

 


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身故後留下600多億元遺產,須繳納119億元的遺產稅,創下臺灣最高遺產稅繳稅紀錄。王家以實物抵繳方式繳納國庫,包括股票、債權及土地等約22億元的資產,剩餘的97億元稅金則以現金繳納國庫。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才可以申請實物抵繳。至於能否以實物抵繳並非以繼承人的所得狀況來判斷,而是以被繼承人是否留下現金或銀行存款,不足的部分才得准予以實物抵繳。

另外,因實物抵繳的種類花樣愈來愈多,不僅在認定價值上容易產生爭議,對於收到實物後該如何管理、變現都是一大問題。此外,因許多高資產人士為了規避高額遺產稅,利用實物抵稅機制,大大打折了當初立法的美意,因此現行法規對於實物抵繳的比例有特別規定,整理如下:

 

*遺產稅繳納以現金為主

 

*申請條件
◆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因現金不足,繳現有困難:
.遺產扣除現金、銀行存款及其他同等現金之項目仍不足才能申請。
.土地抵繳有一定比例限制。

 

*申請期限
◆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繳款書及核定納稅通知書日起兩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延期兩個月。

 

*抵繳價值計算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後段規定:納稅義務人申請以繼承或受贈之課徵標的物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者,其抵繳價值之計算,應以該項財產核課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價值為準。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十條第四項後段規定:如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或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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