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現金出資—勞務、信用的課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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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碩勻

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國際及臺灣會計師、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講師、CFP認證理財規劃顧問

 


近年全球創業熱潮風行,臺灣在二○一八年「全球創業精神暨發展指數」(GEI)的137個評比國家中排名第18。臺灣為求進步,創新創業的新經濟模式,成為當前政府推動的重大政策,為配合現今創業所需,讓新創企業有更多經營彈性及籌資管道,允許股東得以現金及現金以外的財產出資外,開放股東可用勞務或技術等其他利益出資。然而,若以非現金出資入股取得的股份,在稅務上有哪一些規定?是否需要課稅?如何課稅?本文將針對以非現金出資的課稅議題探討。

課稅相關規定

二○一五年九月四日,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施行上路,允許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勞務或信用抵充之。然而,公司設立登記時得以勞務為出資,其實已於無限公司與兩合公司規定,並非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所創;惟因過去無限公司與兩合公司數量屈指可數,對於勞務、信用的課稅方式似乎無太多的解釋。因此,財政部於同年十一月五日發布臺財稅字第一○四○○六五九一二○號函,核釋個人以勞務或信用出資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之課稅規定:

一、股東以勞務或信用抵充出資取得之股權,核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類規定之其他所得;該股權依公司章程規定於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者,應以該一定期間屆滿翌日之「可處分日」,每股時價計算股東之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但公司章程未限制一定期間不得轉讓者,應以「取得股權日」為可處分日,以公司章程所載抵充之金額,計算股東之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

二、所稱「時價」,為可處分日之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該日之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為依該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之每股淨值。

三、公司於股東以勞務或信用抵充出資取得股權時免予扣繳,但應於可處分日次年一月底前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此外,若事後出售其股權之課稅規定可分為2種:

1.買賣屬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有簽證發行的股票」應依法繳交證券交易稅,然因自二○一六年一月一日開始免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出售股權所得可以不必繳納所得稅,惟仍需要繳納「千分之三的證交稅」;2.買賣屬未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簽證發行的股票,其交易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內課稅(5~40%)。

舉例A:A於二○一八年度以勞務出資取得甲公司價值計1,000萬元股票,股票未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簽證,此外,章程中並無限制一定期間不可轉讓,則A需於二○一八年度綜合所得稅中申報其他所得1,000萬元。

若A於二○二○年將甲公司之股權以1,500萬元全數出售給C,則A需於二○二○年度綜合所得稅中申報財產交易所得500萬元 (1,500萬元-1,000萬元) 。

舉例B:B於二○一八年度以勞務出資取得乙公司價值計1,000萬元股票,其股票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簽證,於章程中約定二○一九年度才可處分股權;然假設二○一九年度B取得的乙公司之股票之時價降為800萬元,則B需於二○一九年度綜合所得稅中申報其他所得800萬元。

若B於二○二○年將乙公司之股權以1,500萬元全數出售給D,則B需申報證券交易稅4.5萬元 (1,500萬元×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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