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金隆
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專任副教授
逾五十年的壽險保單親晤親簽制度,有機會改變?金管會顧主委日前透露,目前正在討論保單親簽的規定,即因應金融科技,將會允許保單投保有更多元的身分認證機制。
壽險保單投保必須親晤親簽,這規定已經實施許久,要求親晤親簽,目的是要確保投保人真實身分及其真實投保意願,畢竟人身保險牽涉到人身的生命與安全。
過去,我們都用親自簽名來做為意思表示的確認,用親自面晤來確認是不是真的本人,但隨著市場環境的改變,在網路與行動時代,消費已經不可能簽在紙本上,親晤親簽政策自然會面臨挑戰。
電子簽章難以擴展
十幾年前,保險業為了在網路上做生意,要先解決無法簽名的難題,因此開始在電子簽章上找尋答案,希望可以解決網路世界的身分認證問題,不過電子簽章的使用,其實是違背了一般人的日常交易常規。雖然我們從小就很習慣簽名或蓋章的作法,但要民眾在電腦前講「公鑰私鑰」,這種工程師的語言,是不容易走入平凡民眾的生活中。
事實證明,過去幾十年來我們走錯路,耗費大量時間與力氣在電子簽章上,想用電子簽章來代替實體簽名這作法根本行不通,因為實務上賣保險已經很不容易了,還要要求客戶用這麼煩人且成本又高的方式買保險,失敗早就可以預料。
保險是諾成契約,簽名並非唯一
回過頭來看保險契約的成立要件,保險契約也是一種諾成契約,理論上只要是一方要約一方承諾,合意即行,不一定要簽名與紙本合約才生效力,最重要的是雙方意思表示的合意,且《保險法》也沒有規定一定要簽名。
在這麼多可以表現雙方合意的方法裡,最傳統、最為人接受的方式就是簽名蓋章,但實際上簽名蓋章只是其一,而非唯一,但我們過去的法規卻把其當成「唯一」,使得大家耗費太多時間與精神來討論簽名這件事。事實是僅用一個簽名符號就想去證明訂約對象的身分與意願,本來就不太容易。但引發大眾思考的是,保險親晤親簽這件事,是不是已經過時了?答案其實已是不言而喻。
因為親晤與親簽會產生2個疑點,一是即使你親晤也看其親簽,你真的就能確定這個人是誰嗎?再者,簽名與蓋章的本身,是否就能代表著對方的真實訂約意願?我想也是未必。
過去這些證據與過程,都是靠業務人員說了算,除了簽名也沒有什麼不可否認的證據,我們也似乎從未懷疑過這件事,但從很多的爭議案件中就可看出,一有爭議消費者會說,「其實那不是我簽名的,或是我根本不知道」等,因為無憑無據,常常也是各執一詞。
過去我們對保戶身分認證這件事,幾乎都依賴業務人員的「證明」,但過去的事實告訴我們,道德風險的案例幾乎沒有消失過,但法規仍對親晤親簽如此信賴,其實是一件弔詭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