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的3種申報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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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碩勻

國際與臺灣會計師CPA/CFP/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

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講師


5月報稅月到來,凡是在臺灣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均應申報且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此外,2021年應留意受疫情影響之降低擴大書審純益率、防疫隔離假給薪加倍費用扣除、政府發放補貼免稅、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省稅等重點。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的3種申報方式各有何優缺點

(一)擴大書面審核
原則上,所有公司應採「查帳申報」,核實課稅;惟財政部為簡化稽徵作業,推行便民服務,特訂定擴大書審制度。同時符合以下3要件即可適用:
● 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3,000萬元(新臺幣,以下同)以下之營利事業
● 帳載純益率低於財政部頒訂之擴大書審純益率
● 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稅款
公式:課稅所得額=(營業收入淨額+非營業收入)×擴大書審純益率
優點:
*簡化稅務申報作業,請稅務單位亦簡化以書面審查方式處理,原則上較不易調帳查稅。
缺點:
*收入金額大者,稅賦相當可觀。
*當年度虧損,仍必須依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額繳稅
*國稅局依法抽查帳簿證時,往往因帳簿記錄不全、憑證不足或記載不符規定而核定補繳稅款,金額可能因此較依法結算申報應繳納之稅額高。

應繳納稅額高之原因在於,營利事業原本結帳出來的利潤率較書審率(財政部公告的各產業別書審適用純益率)低,原本應該繳的稅較書審率算出來的較少才對,然而企業為了簡便申報方式,同意以較高的書審率來申報並計算應納稅額,所以才會願意多繳稅。

疫情關係,
擴大書審純益率可按80%計算

為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對營利事業的衝擊,導致許多企業營業收入減少、成本費用增加而影響獲利。因此,財政部發布「202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增訂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下,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3,000萬元以下,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之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2020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年度減少達30%者,適用的書審純益率得按2020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的80%計算,以減輕企業負擔。

舉例:甲公司2020年度營業收入淨額為1,000萬元,按2020年度擴大書審要點,其經營行業別的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為6%,而2020年度營業收入淨額1,000萬元較2019年度核定營業收入淨額2,000萬元減少達50%。因此,甲公司於辦理202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時,可按純益率6%×80%=4.8%計算全年所得額。

(二)查帳申報
● 全年營業收入3,000萬元以上
● 依據商業會計法等相關法令據實記載公司收入、成本、費用及損失等,以其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的純益額為所得額,所得額再乘上稅率得到應繳納營所稅額。

優點:
*核實課稅,虧損不必繳稅。

缺點:
*帳證須齊全,以供稅捐稽徵機關調查
*會計人員如不熟悉稅法,可能導致補稅送罰。

(三)會計師稅務簽證申報

原則上,全年營收3,000萬元以上,或有盈虧互抵需求者,皆可委託會計師做稅務簽證。除此之外,根據「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下列營利事業應委託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 金融、保險、證券、租賃業。
● 公開發行股票之營利事業。
● 依原獎勵投資條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經核准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5,000萬元以上者。
● 不屬於以上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1億元以上者。

優點:
*交際費及職工福利限額提高(限額較書面審核及查帳申報方式多)
*前10年盈虧可互抵
*降低被查帳風險
*若有被稅局調帳、要求說明、補稅、裁罰等時,可由專業的會計師回應及居中協調。

缺點:
*簽證費用較高

案例:A公司2020年度全年營收1,000萬元,帳載損益55萬元,帳載純益率5.5%(財政部頒訂A公司行業之擴大書審純益率為6%):

應納稅額:
1. 以查帳方式申報:55萬元×20%=11萬元
2. 以擴大書審方式申報:
全年所得額=(營業收入1,000萬元+營業外收入5萬元)×6%=60萬3,000元
應納稅額=60萬3,000元×20%=12萬600元
※帳載純益率低於財政部頒訂之擴大書審純益率,才可使用擴大書審方式申報

二、員工請防疫假雇主給薪,薪資費用可加倍減除,節省營所稅

新冠肺炎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定,企業除了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外。若企業受疫情影響而發生虧損,未來10年內有賺錢,可作虧損扣抵。(這部分原本若有請會計師稅務查核簽證即有此稅務優惠)

另外,企業雇主在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假期間的薪資,薪資費用可加倍自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並以計算所得額至0元為限。應依實際給薪核實計算、請假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才適用、不可重複適用租稅優惠、應減除補助款等。

企業申請適用此項減稅措施,應檢附:薪資計算表、假單、居家隔離通知書、居家檢疫通知書等證明文件。

三、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省稅

依據《產業創新條例》23-3條規定,於保留盈餘年度的次年起3年內,用於興建或購置自行生產或營業用的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100萬元,在報稅時依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投資證明文件,即可將該支出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由於未分配盈餘會晚1年申報,因此2020年申報2018年度盈餘時,這項租稅優惠才首次適用。2021年則是第2次適用,倘若近2年內的盈餘都有進行實質投資,則可同時抵減2個年度的未分配盈餘稅。

舉例:某間科技公司在2018年度留有120萬元盈餘、2019年度留有180萬元盈餘,於2021年初購買機器設備,並支付設備款共300萬元。該公司則應於2021年報稅時,在申報書註明其中180萬元為抵減2019年度的盈餘;另120萬為抵減2018年度的盈餘。2018年度盈餘雖已在2019年度繳了5%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仍可在投資完成日起算1年內填具更正後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向國稅局申請重新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