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金額負擔太大,有哪些方法能夠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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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碩勻

國際與臺灣會計師CPA/CFP/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

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講師


根據新聞報導,日本喜劇天王志村健自2020年3月29日因新冠肺炎病逝後,在他離世近1年之際,其名下高達10億日圓(約新臺幣2.6億元)的遺產,仍未辦理繼承程序,導致遺產仍處於閒置狀態。

按照日本法律規定,他沒結婚,也沒有小孩,遺產將由他的2名哥哥繼承。然而若要繼承遺產,志村健的哥哥們就要先各自繳納遺產稅2億日圓(約新臺幣5,200萬元),且10個月內就要完成繳納手續。即使2名哥哥可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繳納期限,但遺產稅負擔實在太大,即使延長繳納期限,他們可能也拿不出這麼多現金,這情況甚至讓志村健的哥哥們產生「乾脆全部放棄繼承算了」的想法。

這種情況其實在臺灣也不少見,如果真的面臨此種情況,依照臺灣的法令規定,應該如何解套?

如果在臺灣發生此種情形,該如何解套?

首先要瞭解在臺灣如何繳納遺產稅。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核定之納稅通知書送達之日起2個月內繳清稅款;如有必要,可於繳納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

另外,若遺產稅應納稅額(含罰鍰及利息)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若確實有困難、不能以現金一次繳清稅款,得於繳納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

除了申請延期繳納、分期繳納以外,也可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臺灣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是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易於出售而獲得現金,按照時價換算貨物價值)及保管(不易毀損或滅失,或保管無需太多人力與金錢,且在保管期間,可加使用、收益,並可待價而沽的機會)之實物,申請一次抵繳。

若抵繳之課徵標的物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低於死亡日之時價,其得抵繳的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所以依規定,在遺產所留現金不足的情況下,可以申請辦理實物抵繳。

如果申請實物抵繳,實物的價值如何估算?《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遺產價值的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為準,被繼承人如果是受死亡宣告的,以法院宣告死亡日的時價為準。上面所說的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又《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6條:「納稅義務人申請以繼承或受贈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者,其抵繳價值之計算,以該項財產核課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價值為準。」另,「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課徵標的物以外之財產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者,其抵繳價值之計算,以申請日為準,並準用有關遺產或贈與財產之估價規定辦理。」

也就是說,雖然可以實物抵繳稅款,但現今的土地公告現值和市價間仍有落差,實際市價往往遠高於課稅價值,因此如果申請以不動產來抵繳稅款,抵繳價值是以核課遺產稅的價值來計算,比實際市價還要低,實在很不划算!

不希望在現金不足的狀況下被迫以實物抵繳,還有什麼解決方法?

稅務案例:

陳先生的父親於2020年初驟逝,經國稅局核定應納遺產稅150多萬元,陳先生卻無足夠現金可繳納遺產稅,很擔心未依限期繳納,會被加徵高額滯納金及利息。他想到父親生前簽約出售其中2筆土地遺產,也已收取部分售地款項,還有尾款200多萬元,必須等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才能收取,但如今父親過世,以致如果尚未繳清遺產稅,則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更讓陳先生陷入兩難。

後來,陳先生先向國稅局申請延期遺產稅繳納期限2個月,並提供另一筆土地當擔保,取得國稅局核發之同意移轉證明書後,順利完成土地移轉登記給買方,他也依約取得土地尾款200多萬元,終於在繳稅期限前繳清遺產稅。

陳先生的情況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規定:「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者,得提出確切納稅保證,申請該管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提前將部分的遺產轉賣變現,才有足夠的現金繳交遺產稅。

遺產稅相關案例層出不窮,在做資產配置布局時,我們會分配不動產、股票、基金及存款等,但常忽略持有這些資產到最後,它可能衍生的稅負,而在遺產繼承時,最先面臨的就是繳納遺產稅的資金來源。

為了避免繳不出遺產稅的情況,是否可以提早準備計稅的資金?答案是可以的!例如預先準備繳稅用的現金,或以保單的保險金收入作為繳稅的資金等,俗稱「預留稅源」,以免到時資產的繼承移轉不如預期,所以在作節稅規劃時,也須將此列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