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節遺產稅,家屬拜託醫生一定要讓癌末父親再活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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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碩勻

國際與臺灣會計師CPA/CFP/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

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講師


2020年有幾則新聞,實在讓聽到的人感到心酸。一位90歲癌末老翁被送進加護病房插管治療,已無意識,病狀離多重器官衰竭病狀已不遠,但家屬懇求醫生搶救「拜託再活1年」,只是為了可以節下上千萬元的遺產稅;另一位90多歲的阿嬤意識清醒地拒絕插鼻胃管,身旁的家屬卻因希望阿嬤撐到孫子的婚禮,而逼著醫師插上,完全違反末期病患的意願,讓醫師相當感嘆。也有不少網友留言表示,傳統習俗上不搶救好像就是不孝,生活文化習俗有時是壓垮善終的最後一根稻草,讓人兩難。

 

為什麼9旬老翁再多活一段時日就可以節省遺產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視為遺產」之規定,若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有贈與行為,尤其是對配偶等特定近親所為之現金贈與,縱使贈與時是不計入贈與總額或免稅之贈與,仍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所以,如果贈與超過2年,這些贈與就無須被再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而對特定近親之贈與係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以下個人之財產:

1.被繼承人之配偶
2.《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亦即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及祖父母。
3.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90歲癌末老翁的案例即是,1年前曾贈與財產給家人,如果再撐1年,讓之前的贈與超過2年,那筆贈與的財產就不用再被計入老翁的遺產而課徵遺產稅了,所以家屬才會想拜託醫生讓老翁再撐1年。

臺灣在2019年已開始施行《病人自主權利法》,如果能夠在生前即預先簽署放棄急救切結書,不僅可以在緊急狀況依照自己的意思去執行治療模式,親人在處理時也不會再傷透腦筋,甚至可以預防子女為了節省遺產稅,而選擇對於自己身心靈不利的治療方式。

 

父親的錢被提光了怎麼辦?

有一位客戶李先生,其父親長期臥病在床,在銀行戶頭的存款由某位家人負責保管,約定好李父的醫療及看護等費用,都由長輩的銀行帳戶統一支付,但在長輩百年之後,李先生與其他家人才發現銀行存款已被提領一空。

大家開始爭論不休怎麼會花這麼多錢,要求負責保管的家人把存摺明細都拿出來,也把費用支出的單據拿出來核對,但這已經是長期發生的情況,要查對也不容易,但遺產稅還是要申報,只是這些錢都被提光了,所以也就沒有申報這部分的財產。

不料,申報遺產稅後的某日,接到國稅局來電,要求說明此銀行戶頭原本的存款用途為何?如果沒有辦法說明,可能會補稅加罰。家族成員們驚訝表示,那帳戶沒有錢了啊?為何還要查?所以委託李先生來詢問我,現在是什麼情況?為何國稅局要特別問這件事?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若有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在申報遺產稅時,李先生家人誤以為於父親生前以現金提領銀行存款,存款沒有了,即可免併計遺產課稅,未留意於父親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存款,如無法證明資金用途者,仍應併計課稅的規定。
依李父的情況,該帳戶的用途是用來支付李父的醫療及看護等費用,如果能提示被繼承人的醫藥費、看護費等相關單據,證明提領存款的資金用途,這部分的財產就可以不用被計入遺產課稅;而無法證明或合理解釋用途的資金提領,就會被併入遺產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