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碩勻
國際與臺灣會計師CPA/CFP/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
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講師
2020年有幾則新聞,實在讓聽到的人感到心酸。一位90歲癌末老翁被送進加護病房插管治療,已無意識,病狀離多重器官衰竭病狀已不遠,但家屬懇求醫生搶救「拜託再活1年」,只是為了可以節下上千萬元的遺產稅;另一位90多歲的阿嬤意識清醒地拒絕插鼻胃管,身旁的家屬卻因希望阿嬤撐到孫子的婚禮,而逼著醫師插上,完全違反末期病患的意願,讓醫師相當感嘆。也有不少網友留言表示,傳統習俗上不搶救好像就是不孝,生活文化習俗有時是壓垮善終的最後一根稻草,讓人兩難。
為什麼9旬老翁再多活一段時日就可以節省遺產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視為遺產」之規定,若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有贈與行為,尤其是對配偶等特定近親所為之現金贈與,縱使贈與時是不計入贈與總額或免稅之贈與,仍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所以,如果贈與超過2年,這些贈與就無須被再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而對特定近親之贈與係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以下個人之財產:
1.被繼承人之配偶
2.《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亦即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及祖父母。
3.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90歲癌末老翁的案例即是,1年前曾贈與財產給家人,如果再撐1年,讓之前的贈與超過2年,那筆贈與的財產就不用再被計入老翁的遺產而課徵遺產稅了,所以家屬才會想拜託醫生讓老翁再撐1年。
臺灣在2019年已開始施行《病人自主權利法》,如果能夠在生前即預先簽署放棄急救切結書,不僅可以在緊急狀況依照自己的意思去執行治療模式,親人在處理時也不會再傷透腦筋,甚至可以預防子女為了節省遺產稅,而選擇對於自己身心靈不利的治療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