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與遺產有哪些法律條款應當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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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碩勻

國際與臺灣會計師CPA/CFP/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

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講師


擔任會計師多年,我最常被人諮詢的就是財產的移轉。財富的主人若是活著的時候把財產送人,這叫贈與;死後才給,則為遺產。這2者都要課稅,只是計算方式不同,金額也不一,但我認為這2者最大的差別其實不在課稅的多寡,而是財富的主人若選擇生前送人,因為當事人還在世,可以親自說明,問題多半不大;若是死後才給,由於當事人已無法說明自己的意願,導致後輩子孫因遺產繼承問題而紛爭不休。

千萬別以為遺產紛爭這件事只有有錢人才有,我甚至看過很多一般家庭為了一棟房子、一張保單、一塊土地,甚至一小筆存款的遺產,造成母子交惡、兄弟互告,在我面前立刻從親人變仇人,令人不寒而慄。以下有幾個近期客戶諮詢在遺產繼承上的問題,一起來看看吧!

Q1.可否預立遺囑把遺產直接移轉給第三代?

答案是看你怎麼分配。所謂遺囑是遺囑人可依照自己生前的意思透過預立遺囑的方式事先規劃自己的財產,但前提是所立遺囑不違反關於特留分的規定。特留分是對遺產繼承人的最低保障,遺囑人無法完全隨心所欲將遺產全數贈與某特定人。

又,遺囑人離世後,若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即第二代)「全部」選擇拋棄繼承,此時則會由下一順序的繼承人(即第三代)繼承。

※須注意:被繼承人尚在世時,繼承人預先簽署的拋棄繼承是無效的。

Q2.繼承的房地產是否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生前贈與不動產要課徵土地增值稅,若是不動產留待繼承,由於繼承土地時已繳納遺產稅,因此不再課徵土地增值稅。於繼承後土地出售他人時,以被繼承人死亡日時該土地的公告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

Q3.若贈與人贈與股票與公設地,可否以此公設地抵繳此次贈與稅?

首先,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贈與人,除非是在贈與人行蹤不明,或者是應該要繳納的贈與稅款超過繳納期限還沒有繳納,且在境內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亦或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的情況下,此時則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因此原則上不會拿贈與出去的公設地抵繳贈與稅。

然而在例外情況下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時,則可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得以受贈財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免徵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抵繳贈與稅款。

Q4.被繼承人無存款僅有股票及公設地,是否符合以實物抵繳遺產稅的資格?

更多內容請見《Advisers財務顧問》雜誌第38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