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理賠服務仍需從前端著手

文◎梁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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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服務常被認為只是出險後的服務流程,但實際上,良好的理賠服務能夠影響到後續的再成交與轉介紹,而要做好理賠服務,需要從前端服務就著手做起。

  一個能讓客戶滿意的理賠服務,並非只需聚焦在客戶出險後的理賠流程上,日常工作中也有許多需要注意的地方。比如,業務人員的展業方式、溝通內容、客戶配置的保險類型、保障額度等,都有可能影響客戶對於理賠的滿意度。以下介紹業務人員在客戶出險前就應做好的4件事:

1.保證客戶有完善的保障規劃

  馬來西亞資深心理治療師梁惠美的抗癌經歷為行業所熟知。她於2009年不幸被確診為乳腺癌,所幸因為2000年就購買了保險,所以患癌初期,她無需為治療費用擔憂。

  然而隨著癌細胞的轉移,治療流程愈來愈長,她發現這份保險的保額遠不及治療費用。這10年時間,4次治療的費用共計93萬元馬幣,而在第一次治療時,她便把理賠金用完了,後續費用只好自行承擔。以前在拒絕加保時,她從未想過,癌細胞會轉移、癌症會復發。

  對於客戶來說,最滿意的理賠服務無疑是出險後自身的利益能得到最大化的保障。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像梁惠美這樣即便已購買保險,但出險後仍陷入困境的案例常會發生。從這一角度出發,業務人員若想讓客戶對理賠服務滿意,始終確保客戶擁有完善的保險保障非常重要。

  因此,業務人員要從保障範圍和保險額度2方面出發,結合客戶的保險需求,為其規劃全面的保險保障規劃,而非為了個人利益,替客戶規劃與其風險缺口不匹配的保險,於此同時,也要定期為客戶進行保單健檢。切記,完善的保險保障才是讓客戶對理賠服務滿意的重要原因,再多優質服務都不及一份完善的保障來得強。

2.協助客戶做好健康告知

  45歲的陳先生於2010年為自己購買了一份壽險和重疾險,3年多後,陳先生因肺癌身故,其家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身故理賠金。然而保險公司經過調查發現,陳先生投保前便已罹患肺癌,但在投保時未如實告知;此外,陳先生在投保後的2年內多次因肺癌住院化療,但他也未向保險公司通報。考慮陳先生故意隱瞞嚴重病史投保,影響了公司的承保決定,且投保2年內已經發生保險事故,該保險公司予以「解除保險合約,不退還保費並拒賠」的決定。

  陳先生的家屬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陳先生隱瞞病史和投保後住院情況,主觀惡性明顯,保險事故在投保時已經發生,原告不得援引該條款提出抗辯,保險公司仍享有合約解除權。最終,法院判決支持保險公司解約拒賠決定,駁回陳先生家屬訴訟請求。

  眾所周知,「保險買了不能賠」是一個錯誤的說法,只要保險合約有相關的規定,出險後都能獲得理賠金。但在現實生活中,為何仍有不少人抱有「不能賠」的想法?是因為他們對保險瞭解得不夠深入。

  細數大多數保險公司的拒賠原因,「投保時未如實告知」是最常見的原因,特別是健康險理賠。導致這種情況出現的原因有2種,一種是客戶故意隱瞞,如上述案例中的陳先生;另一種是業務人員沒有和客戶強調如實告知,甚至為了讓簽單更加順利而隱瞞客戶的健康狀況。

  在客戶並不瞭解保險的情況下,可能甚至不知道何謂「健康告知」,這就得仰賴業務人員認真詢問被保險人的身體健康狀況,協助客戶做好健康告知,讓後續的理賠得到切實保障。

3.向客戶解釋免責條款、保障範圍

  30歲的張先生於2019年12月為自己買了一份重大疾病險。2020年4月,他因身體不適到醫院檢查,最終被診斷為胃癌。張先生馬上聯繫為自己服務的業務人員,卻被告知仍在180天的等待期內,無法獲得理賠,這讓他非常鬱悶:「買保險的時候你怎麼不告訴我還有180天的等待期,出事了才和我說不能賠,你這不是推卸責任嗎?」

  有的客戶之所以對理賠結果不滿意,是因為理賠結果沒有達到自己的預期,上述案例就是最常見的例子,購買保險的時候以為「即買即生效」,理賠時才發現還有「180天的等待期」。

  當然,除了上述案例,在現實生活中,客戶購買了A保險,便以為自己已有B保障的情況也不罕見,比如客戶只買了一份年金險,卻以為自己生病住院也能獲得理賠金,最後因拿不到理賠金而大發雷霆。

  這些不必要的糾紛出現,大多是因為客戶購買保險時不清楚免責條款和保障範圍,誤以為保險無論何時、何事都能保。因此,業務人員若想避免糾紛的發生,在客戶投保時就需要闡明免責條款、保障範圍,甚至可以在遞送保險合約時再次強調相關內容,以免未來申請理賠時出現不必要的爭議。

更多內容請見《Advisers財務顧問》雜誌第39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