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財團法人/基金會可以節稅?

0
8538

胡碩勻

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臺灣與英國國際會計師CPA CFP認證理財規劃顧問/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講師,著有《節稅的布局》及《重複的力量》


「誰是接班人?」是我經常在對企業主演講資產傳承的相關主題,通常在講課中,我都會說:「事業永續經營要有人接班,財產接班也是如此。」

財富傳承向來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臺灣經營之神王永慶在2008年突然病逝後,他的長子要求重新分產與分權,造成後代子女爭執不休;已故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當時有感而發,離世前曾在書中說:「不留財產免得子女爭產……。」甚至也有傳聞,他早就把大部分的財產,捐給「財團法人張榮發基金會」及其他慈善機構。

以合理且合法的方式節稅,針對個人財產移轉方式,可以總結出5大重要策略:移轉、壓縮、遞延、凍結、分散。而資產金額愈高、複雜程度也愈高,運用的工具也會愈多。其中「移轉(Transfer)」係指將原本依《稅法》上規定為應稅的財產,透過資產配置的重新調整,轉換為免稅的財產,以降低財產稅負的風險。較常見的策略有:買保險、買農業用地、設立財團法人、成立公益信託等。

以張榮發的例子來看,他生前規劃將許多財產「移轉」捐入至自己家族所成立的「財團法人/基金會」。為何富豪家族會選擇用「財團法人/基金會」來作節稅規劃?以下我們就來看看財團法人的相關稅務規定。

◎免遺產稅、贈與稅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或贈與)財產總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下列各款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第3款: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可列個人所得稅扣除額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列舉扣除額)之1規定,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

◎財團法人本身免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4條第13款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本身的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的所得,免納所得稅。

◎部分財團法人免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第28-1條: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但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為限:
‧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註: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福部,在各地方則為縣市政府的社會局。

  從上可知,難怪某些企業大股東會成立財團法人,並捐錢給自己成立的財團法人,不僅可以節省所得稅、遺產與贈與稅,甚至有些還讓財團法人回頭持有自己企業的股票,而且財團法人所獲配的投資所得,在某些條件上又可以免稅。

鄭老先生是一位非常有愛心的人物,名下財產有存款1,000萬元,不動產5,000萬元,他在遺囑上特別交代老婆及2位小孩要把一部分遺產捐給慈善機構。於是繼承人們協議,依照鄭老先生的遺願,把其中一筆市價1,500萬元的不動產捐給鄭員外生前成立的財團法人鄭氏紀念基金會,作為建設育幼園使用,另外捐贈現金1,000萬元給基金會,作為育幼園營運基金,所以共捐贈了2,500萬元。

  慈善捐贈後,鄭老先生的遺產只剩下一筆市價3,500萬元的不動產。但因為財產價值的計算,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為準,所以這筆不動產的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合計數僅1,900萬元,再扣除免稅額1,200萬元+配偶493萬元及2位孩子的扣除額各50萬元+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後,合計可以扣除1,916萬元,遺產淨額為負16萬元,因此不用課遺產稅。看出鄭老先生節稅的布局了嗎?他正是因為知道捐贈慈善機關的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所以最後達到稅後財富最佳化! 

⠀⠀⠀⠀⠀⠀⠀⠀⠀⠀⠀⠀⠀⠀

設立財團法人風險與提醒的4項風險與提醒?

更多內容請見《Advisers財務顧問》雜誌第39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