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新光洪家遺產分割及爭訟案件得到的4項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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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碩勻

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臺灣與英國國際會計師CPA CFP認證理財規劃顧問/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講師,著有《節稅的布局》及《重複的力量》


  知名的企業家族中各類風風雨雨的事件總是容易引起眾人的關注,已故的新光集團洪家第二代、歌仔戲國寶楊麗花丈夫洪文棟家族再爆爭訟糾紛,其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案判決出爐,登上各大新聞版面。

  此案相關的家族成員關係已經有三代:洪家第一代洪萬傳和妻子洪彭瑞蘭(母)共有洪文樑、洪文棟、鄭洪玉崑3名子女。洪萬傳、洪彭瑞蘭相繼過世後,由第二代3位子女洪文樑、洪文棟、鄭洪玉崑繼承遺產。子洪文棟和前妻育有4名小孩,與現任配偶楊麗花間未生育子女,洪文棟2018年11月過世;另有經最高法院認定是洪文棟的親生兒子徐國璋(改名洪國璋),能和楊麗花及4名子女共同繼承洪文棟的遺產。

  此爭產糾紛起因於新光洪家第一代母親洪彭瑞蘭於1992年9月過世後,留下高額遺產及價值1億3,400萬元之股票(新勝公司股票20萬股、臺灣新光實業公司股票68萬5,000股),並被國稅局核課徵1億5,800萬元遺產稅和罰鍰。

  洪文樑(洪彭瑞蘭子)於1998年死亡,其子洪士鈞為遺產管理人,代替父親洪文樑與洪文棟(洪彭瑞蘭子)及鄭洪玉崑(洪彭瑞蘭女)3人共同簽署洪彭瑞蘭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其中約定由洪文樑之繼承人(洪家第三代)取得所遺股票,並繳納洪彭瑞蘭遺產稅、罰鍰1億4,200萬元。

  同日三方再簽訂補充協議書記載,價值1億3,400萬元之所遺股票既已分配歸屬於洪文樑所有,則對於洪文棟、鄭洪玉崑未受分配之部分,相當於由洪文樑繼承人以繳納遺產稅及罰鍰1億3,400萬元之方式作為金錢補償,不足部分再由三方平均負擔,因而洪文樑之繼承人(孫子洪士鈞等人)共計繳納洪彭瑞蘭之遺產稅及罰鍰共1億4,200萬元,洪文棟、鄭洪玉崑則各自繳納約800萬元,合計1億5,800萬元於2003年1月17日繳清。

  遺產基本上具分割自由原則,依《民法》第1164條:「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故,關於被繼承人的遺產分配,首先以遺囑為主,若沒有遺囑則由繼承人經協議而定。

  依此遺產分割協議,約定由洪文樑之繼承人(第三代洪士鈞孫子等人)以所遺股票代繳洪彭瑞蘭之遺產稅1億3,400萬元之部分,係立約在雙方基於所遺股票應全數用以抵繳遺產稅之合意所訂定的條款,則在所遺股票不能全數抵繳時,該約定的基礎即不存在。

  就該案法院判決書提及協議之內容係約定基於稅負考慮,將所遺股票分配予洪文樑(子),補列為洪文樑(子)之遺產,洪文樑之繼承人(孫子洪士鈞等人)須全數用以抵繳洪文樑(子)遺產之稅款,所遺股票於抵繳稅款前,係由洪文棟(子)、鄭洪玉崑(女)及洪士鈞(子洪文樑之繼承人-孫子洪士鈞等人)各擁有1/3權利,洪文樑之繼承人(孫子洪士鈞等人)不得將所遺股票據為己有或轉讓第三人,否則應負責追回並賠償違約金,有設定協議之確定條件。

  在洪文樑(子)死亡後,洪文樑之繼承人(孫子洪士鈞等人)將所遺上述股票補報為洪文樑(子)之遺產,國稅局僅准許洪文樑之繼承人以其1/3應繼分抵繳,所遺股票所餘2/3股數不能進行實物抵繳,依協議書約定在所遺股票不能全數抵繳時,該約定之基礎即不存在,即該股票仍為洪文棟(子)、鄭洪玉崑(女)分別所有。故洪士鈞先前替洪文棟、鄭洪玉崑多繳遺產稅款總共約8,900萬元,法院判決洪文棟繼承人即楊麗花、4名子女和洪國璋、鄭洪玉崑應給付該款項給洪士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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