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C受控外國公司制度2023年開始實施──個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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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碩勻

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臺灣與英國國際會計師CPA CFP認證理財規劃顧問/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講師,著有《節稅的布局》及《重複的力量》


  過去臺灣有些公司或個人會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未有實質營運活動之受控外國公司(CFC),轉投資大陸或其他實質營運地區,透過股權控制或實質控制影響CFC的盈餘分配政策,藉以規避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個人基本稅額。因此,為配合國際反避稅趨勢,行政院已於2022年1月14日核定營利事業CFC制度及個人CFC制度,分別自2023年度及2023年1月1日施行,此後境外公司當年度產生之盈餘將視同分配,無法再有遞延稅負的效果。

  反避稅已成為國際趨勢,租稅環境已今非昔比,不應用以往的思考模式,輕忽CFC制度上路後的衝擊影響。本文僅先以個人CFC制度的部分來討論說明。

何謂CFC制度?

  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CFC)同時符合下列2個要件:

◎低稅負國家或地區

.該國或地區之法定所得稅率未逾14%(臺灣營利事業所得稅率之70%)
如:百慕達、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薩摩亞等
.該國或地區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
如:香港、馬來西亞、巴拿馬、新加坡等
.對特定地區或特定類型企業適用特定稅率或稅制者,依上開判斷

註:2022年底財政部將重新檢視並更新上述名單

◎控制要件

.股權控制:個人或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
.實質控制:對人事、財務及營運政策具有重大影響力

個人CFC制度有何影響?

  個人CFC制度實施前,保留在CFC之盈餘須待實際分配時才計入基本所得稅額(最低稅負制之海外所得)課稅,有遞延稅負效果;2023年實施後,即便CFC盈餘尚未分配,仍將視同已分配(擬制分配概念),並按個人持股比率計算CFC營利所得。

誰適用CFC的稅務申報?

◎持有CFC股權10%以上的居住者個人。
◎本人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持股合計達10%以上的居住者個人。

豁免門檻(不用申報CFC)

  符合下列其中一項,即可排除適用CFC制度:

◎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
.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並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
.當年度投資收益、股利、利息、權利金、租賃收入及出售資產增益之合計數占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總額合計數低於10%。
◎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新臺幣,以下同)以下」

更多內容請見《Advisers財務顧問》雜誌第40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