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C受控外國公司制度2023年開始實施──公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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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碩勻

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臺灣與英國國際會計師CPA CFP認證理財規劃顧問/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講師,著有《節稅的布局》及《重複的力量》


  臺灣受控外國公司CFC將於2023年正式實施,CFC制度可區分為法人CFC以及個人CFC,營利事業對於CFC制度規範在《所得稅法》第43之3條;而個人的CFC制度則規範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之1條。雖然規範於不同的法令之中,但對於控制力的法遵邏輯與法條架構,卻可說是大同小異。個人CFC制度已於雜誌第401期討論,本篇將介紹CFC對營利事業之影響。

受控外國企業 (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CFC)

  指臺灣營利事業或個人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設立,由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之外國企業,將利潤移轉並保留於CFC,透過控制CFC之股利決策,保留不分配原應屬臺灣之所得,以規避臺灣納稅義務。

何謂CFC制度?

  臺灣營利事業投資之外國公司同時符合下列2要件:

1.  控制要件(二者擇一)
*股權控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合計50%以上。
*實質控制:具有重大影響力

2.  低稅負國家或地區
*該國或該地之法定所得稅率未逾14% (臺灣營利事業所得稅率之70%,即20%×70%)。
*例如:英屬維京群島BVI、開曼群島Cayman、薩摩亞Samoa、百慕達、模里西斯等。
*該國或該地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即境外所得免稅,或於實際匯回才計入課稅。例如:香港、新加坡、馬來西亞、巴拿馬。
*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適用特定稅率或稅制者,依上開判斷。
註:2022年底財政部將重新檢視並更新名單

豁免門檻(不用申報CFC)

*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須同時符合以下3項條件:
1.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
2.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
3.消極性所得(如股利、利息、權利金等)占總收入比率小於10%。
*CFC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700萬元以下,但屬臺灣境內同一營利事業控制之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超過700萬元者,其持有個別CFC當年度盈餘,仍應依規定認列投資收益。

案例:

  國內甲公司直接持有3家CFC,且各該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均無實質營運活動,2023年度3家CFC當年度盈餘分別為虧損200萬元、盈餘500萬元及盈餘600萬元,雖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均在700萬元以下,但屬甲公司控制之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900萬元(-200萬元+500萬元+600萬元),已逾700萬元,故甲公司應依營利事業CFC制度認列後2家CFC之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更多內容請見《Advisers財務顧問》雜誌第40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