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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專欄 通路加強自律提升專業,是降低法規限制的關鍵
彭金隆
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
日前主管機關通過銷售投資型商品自律規範修正,保險業務員在行銷上將又有新的限制,在半年的寬限期後,自2023年的4月21日起,不得再幫客戶做風險分析的確認書。此外,風險問卷也從沒有限制期間間隔,改成1年內不得重新評估。
近期投資型商品雖然退燒,但在未來新的會計制度實施以及資本要求下,投資型商品的重要性還是不容忽視,因為銷售投資型商品,保險公司並不需實際承擔太多風險,對資本的壓力也小。
特別是在多頭市場下,投資型商品會成為保險公司推動的主力商品之一,而這也會對保險業務員銷售商品產生影響。
銷售投資型商品性質上易產生糾紛
投資型商品包含了各式投資工具,理論上商品可以連結到所有類型的投資標的,所以業務員在銷售投資型商品的過程中,存在許多未來容易產生爭議的地方,因此銷售前有許多步驟必須完備,其中一項就是對客戶風險屬性的評估。
這次主管機關便是依據過往的經驗作出修正,直接明定業務員不得擔任辦理評估風險承受等級之人,未來客戶能否購買投資型商品、風險等級是否合規,要由業務員以外的第三人來做驗證完成。其中量表的配分以及計算的方式也都不能揭露,用限縮授權的方式,用意是避免業務員為了成交,而鼓勵或是勸誘客戶填出較高風險容忍的問卷結果。
對客戶來說,投資賺錢的時候自然皆大歡喜,雖然投資盈虧自負道理都懂,但遭逢虧損時還是可能會怪罪業務員,客戶只要心生不滿可能就會提出申訴,甚至埋怨當初都是依照業務員的指示填寫錯誤的風險問卷,因此衍生爭議案件。
此外,風險問卷詢問的間隔原本也從沒有限制,改成1年內不得重新評估,是否合宜當然值得討論,但會修改成這樣的規定,應該是主管機關看到有不少爭議,是同一客戶跟不同業務員購買商品時,對風險的態度調查,短時間內竟然有大轉變所引起。
但如同我曾多次提醒的,投資型商品雖不會讓保險公司承受資產風險,卻會使其承擔相當大的信譽及商譽風險。投資型商品除了提供基本的保障外,客戶大多還是為了投資的效益而購置,投資市場好時自然沒太大問題,客戶也會認為他做了很正確的決策。
然而一旦投資狀況反轉時,客戶很容易怪罪商品的推薦者,第一線面對客戶的業務員勢必會受到很大的挑戰,當客戶發現自身的資產下跌時,更會用放大鏡來檢視整個招攬過程,只要任何有「不當銷售」疑慮之處,只要作業過程有一點不周延,就可能成為爭議來源,進而導致主管機關不斷從嚴規範。
然而,每個人專業背景不同,真的要將商品講清楚恐怕也有其難度。雖然不少業務員覺得新規定麻煩,但其實規定也是在保護保險公司及通路,要是沒有明確規範,當事後投資出現非預期的結果,客戶就很有可能怪罪到業務員與保險公司身上;有了明確規範後,至少有留下證據或是法規依據,也減少未來糾紛產生的可能性。
業務員須自律並提升專業,才是減少監理限制長遠之道
通常犯錯的是少數人,卻要全體一起承擔結果,這讓多數奉公守法的業務員感到不平。雖說新規定只是多一道程序,並不會對成交造成關鍵的影響,卻成為一道新的阻礙,成本也增加了。
而且不光是通路端抱怨,同時客戶也會抱怨說為什麼這麼麻煩,畢竟要是問卷無法當場完成,也就無法立即投保。
對主管機關而言,為了因應少數申訴爭議問題下達一條規定很容易,但每多一條規定,對通路所有業務員而言就是成本與時間的花費,未來業務的空間就會不斷受到限縮。
根本的解決之道還是有賴整個通路自律提升專業,讓主管機關沒有從嚴規範的動機。業務員則要想辦法讓客戶清楚知道所購置保險商品的風險,絕對不要因為講不清楚,才反而讓商品賣出去,潛在爭議的因子下降,監理限制才會減少。
由於牽涉到經營風險,投資型商品是保險公司長遠經營上不可忽視的重點商品,但此類商品所需要的專業及糾紛都是伴隨而來的挑戰,其中更牽扯到高齡剝削、公平待客,以及客戶申訴率偏高的問題,業務員唯有自律,才能爭取更多活動空間,並讓市場有公正的遊戲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