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搭配控股公司等多種工具,效用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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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碩勻

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臺灣與英國國際會計師CPA CFP認證理財規劃顧問/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講師,著有《節稅的布局》及《重複的力量》


  上一期提到信託的基本概念,以及稅務的相關問題。企業主若要避免後代爭產情況發生,在分配資產時,即可考慮控股公司加上信託架構,以便解決大部分傳承分配問題。此外,信託合約明定未來財產管理及分配方式,在確保企業永續經營的前提下,信託內的財產所產生的孳息,可以提供後代生活所需。

  再加上,信託內的錢必須由受託人(例如銀行)管理,可設諮詢委員會給予意見,而金錢動支又須由監察人答應才能動用,如此一來,便能達到管錢的人不管事,管事的不能管錢,相互監督的優點。甚至,可以規定監察人及諮詢委員會,讓傑出的後代取得足夠多數的股權,進入經營管理階層。

  另外補充,信託契約若只訂定權利分配方式,就可能會像長榮張家及台塑王家一樣,創辦人過世後子女照樣翻臉不認。事實上,在歐美有許多巨型企業會再多成立家族辦公室(Family Office),由專業團隊服務,輔佐後代接班家族事業,譬如洛克菲勒家族不只有嚴謹的信託基金契約,設計永續控制集團股權及分配,還建立了完善的家族教育系統,包含金錢價值觀、理財教育、領袖社交等,從小便嚴格培養接班人。總之,信託契約可以配合制度設計,引導後輩朝合作、努力及永續的方向發展。

信託不是有錢人專利,身障者更需要

  信託並非僅為企業家傳承百代而設計,也用於身障遺族照顧、單身終老自我照顧及做為投資風險防火牆等,皆有極大的功用。依據衛生福利部統計的2022年第3季資料顯示,國內身心障礙者將近120萬人,但多數父母為這些身障子女安排好信託的比率卻遠低於1%,甚至認為信託是有錢人才能享有的規劃。

  其實身心障礙者更需要信託。舉例來說,2012年一位高齡80多歲的李先生,兒子已近40歲,卻因罹患重度智能障礙而無法自我照顧,李先生深怕留給孩子的遺贈遭人侵占詐騙。此消息傳出,國內某知名銀行便協助李先生成立身心障礙者照顧信託,由社福團體擔任信託監察人,約定信託專戶支付醫療及養護機構等費用,直到兒子(受益人)身故或信託財產用完時止。現在,李先生的孩子已入住養護機構,費用也由信託專戶支付,終於卸下李先生心中憂慮。

  另外,2013年初一對中年夫妻因兒子罹患嚴重精神障礙,無法生活自理而備感憂心,儘管夫妻倆已投保許多保險,仍擔心未來的身故保險金無法用在兒子身上。因此夫妻倆決定與銀行成立保險金信託,並且指定社福團體擔任信託監察人,約定由信託專戶給付醫療及養護機構等費用,信託期間直到孩子(受益人)身故為止。

保險金也可以信託,以免受益人隨意揮霍

  一般來說,父母如果直接購買保險,往往將其子女約定為受益人,雖然可以保障子女生活所需,卻也擔心身故後小孩可能不善理財,以致當初的保險無法發揮原先期待,於是便有保險金信託的設計產生。

  保險金信託架構普遍為自益信託,要保人可能為父母,保單受益人為子女,則信託委託人(子女)同時也是信託受益人,而受託人通常為銀行,會視案件複雜度及信託資產規模,收取每年0.3~2%的信託管理費。

  信託財產僅委託人(即保單受益人)可得受領,而保單保險金應交付於受託人(實務上,保險單要批註此信託內容)。在保險金給付後,信託存續期間及信託的利益分配,可由委託人自行約定。例如為了照顧受益人,生活費於每月10日定期支付,教育與醫療費用則憑單據實支實付,若受益人尚未成年,可約定各階段的教育學費支出撥付。

  同時,亦可透過受託人運用穩定收益的理財方式管理保險金,實現保單要保人及信託委託人(即保險受益人)之特定目的,避免保險金受益人理財不當致財產縮水或隨意揮豁,而未達到保障生活的目的。

  最後還有節稅的好處:保險金指定受益人免課遺產稅,信託契約委託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時,也免課徵贈與稅。所以,信託就像為保險金加了一層防護罩,保障保險金留給最親愛的家人。

  另一種保險金信託做法為他益信託,規劃方式可以是父母為委託人,與受託人(銀行)簽訂完全他益之金錢信託契約,信託財產的受益人為子女。每年可以在贈與免稅額度內,投入一筆資金到信託內,增加他益信託之金額,並約定用於繳納以父母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的保單保費,而且該保單之受益人為信託財產專戶,待父母身故後,小孩可由信託專戶直接獲得保險給付,並依照信託契約內容,執行給付與照顧等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