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保險,保險規劃更全面

文◎許仲博 照片◎受訪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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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不僅被運用於日常生活中需要資金管理的各處,更可以與保險理賠結合,來替客戶做量身訂製的規劃,讓保險金被更有效的運用,達到相得益彰之果。在退休及傳承議題日益受到重視的當下,信託的功能愈發重要,保險業務員更應具備相關知識,方能助力展業。

  信託法第1條提到:「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法條中其實就開宗明義指出,信託的本質,就是管理或是處分財產。「再白話一點,信託就是讓別人幫你管財產。」

  全資產規劃應用公司創辦人兼RFC等專業國際證照講師劉育誠表示,基本上信託可以分為2大區塊:個人信託以及法人信託。在報章媒體中較常見的是個人信託,舉凡受益人為未成年子女的他益信託、處理身後事的遺囑信託,用於確保晚年生活無虞的安養信託等都屬於個人信託。

  要留意的是,隨著受益人不同(自益以及他益信託)、使用方式不同(傳承信託、安養信託)、成立手段不同(遺囑信託、契約信託),以及資金來源不同(保險金信託)等,信託會衍伸出不同的名稱,但其本質仍然不變。以近年來十分熱門的安養信託為例,其實就是委託人為了確保退休後的生活無虞,不會因為失智或是失能而有所改變,便提前將退休金以及保險金等財產交付給信受託機構管理,但也可以說是一種自益信託。

  法人信託雖較少被討論,卻其實與我們的生活更加緊密。舉例來說,民眾若想要用更實惠的價格消費,會選擇購買禮券,但商家如果不幸倒閉,這些禮券不就成了廢紙?此時商家要是有使用信託來提供履約保障機制,就能避免這樣的情況發生。

  當店家真的倒閉時,民眾就可以拿著禮券到與商家簽訂信託契約的銀行,請求金額的退還。在法人信託中,最常見的就是交易安全信託,而在繳交健身房的年費、購買預售屋,甚至是與殯葬業者簽訂生前契約前,都可以確認業者是否有使用信託來控管資金的運作。

  劉育誠舉例,購買預售屋時,最害怕的莫過於蓋到一半建商因資金周轉不靈而停工甚至惡性棄置,預先繳交的工程款若是有委託信託業者控管,就不會求助無門;再以生前契約來說,真正使用到往往都是數十年後,但民眾卻早已在簽訂契約時把錢交付給業者,難保那時業者還能正常營運。所以在殯葬管理條例的第51條中便規定,殯葬禮儀服務業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其有預先收取費用者,應將該費用75%,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業管理。相關法條就是希望透過信託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此外,日常生活中使用的悠遊卡,其中儲值的金額其實也都會放在信託中管理。我們常聽人說「保險即生活」,正因保險與生活息息相關;同樣地,開始對信託加以瞭解後,亦不難發現「信託即生活」,信託也與生活大小事密不可分。對保險業務員來說,信託知識不僅能增添與客戶的話題,更可以將其運用在工作之中,將信託與保險有效結合,完善客戶的規劃。

善用信託功能,完善客戶的財務規劃

  什麼樣的客戶會有信託需求?一般人都普遍認為只有高資產族群才需要使用信託,但這樣的認知並不全然正確。劉育誠表示,其實從信託的基本功能──受託人管理及處分財產──來看就十分明瞭,沒有能力自行管理財產的族群,或是希望藉由信託增強財產管理的民眾,就會有信託需求。

  舉例來說,在辛辛苦苦存下退休金後,晚年卻失智或是臥病在床,自身失去理財能力時,信託服務就能確保這筆錢可以完整為己所用,而不會被挪用甚至被詐騙;而重大傷病險及失能險等一次可獲得大量理賠金的險種,被保險人能得到理賠的同時,往往也不太會有自行運用理賠金的餘力及能力,最後實際使用資金的可能是家人或是看護,而不是自己。

  以後者來舉例,此時若是規劃保險金信託,就能將保險公司提供的理賠金依照信託契約進行專款專用,如在契約中明訂,信託內所有的財產,都必須用於委託人的醫療或生活照顧上,因此必須備妥醫療或相關單據,才能向受託機構請款。

  而在信託中也可以設立信託監察人的職位來進行控管,在臨時需要額外支出,或是信託契約需要修改時,便需要信託監察人的同意,以此來增加信託的彈性以及安全性。

  劉育誠分享,隨著保險觀念普及,有愈來愈多的民眾已有充足的保險規劃,像是在責任重大的期間會規劃壽險,當意外及疾病降臨時,仍有保險可以延續對家庭的照顧。但隨著晚婚以及生育年齡提升,在民眾遭遇風險時,往往子女都未成年,此時幾百萬元的理賠金看似不多,但對孩子而言卻相當是一筆天文數字,即便以一個月2萬元的生活費來計算,甚至可以使用1、20年。

  然而這筆錢是否真的能夠完整運用在孩子身上?法律上理賠金是屬於身為受益人的孩子,但實際上使用仍然是其照護者。劉育誠分享,有時照護者並不一定是「壞人」,但有可能因為將錢投入股市卻投資失利,也可能遭逢中年失業而有資金需求,因種種「不得已」而將這筆錢挪為他用,更不用說要是孩子是與前妻或前夫所生,最後這筆錢極有可能落入他們的口袋。

  因此劉育誠時常與客戶建立一個觀念是,這無關身後事交付對象的好與壞,而是要回到保險的意義與價值,確認當初購買保單的緣由以及想保護的對象。不光是壽險,其實自益型保單也是相同道理,透過信託就能確保錢花在刀口上。

  另外一個保險金常與信託結合的情況是在繼承相關的規劃,在利用保險來資產傳承時,如擔心子女在得到龐大遺產後會揮霍無度,同樣可以利用信託來對保險理賠進行控管。

  保險業務員在替客戶做傳承規劃時,最常遇到的莫過於稅務相關的問題。根據遺贈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也就是說,子女原則上要先繳交遺產稅,才能辦理遺產轉移登記過戶等程序;而保險法112條則提到:「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在特定條件下,保險的身故理賠金不會被計入民法的遺產總額中,可作為預留遺產稅源的準備,所以保單常被規劃來做為資產分配與繳納遺產稅的資金來源。

  在業務員替客戶進行相關規劃時,除了留意應繼分及特留分的規定外,在遺囑設立時,若具備信託的專業知識,除了可以讓遺囑內容實行後更貼近客戶的想法外,無非也能增添在客戶心中的專業形象,進而提升信任感。

多內容請見《Advisers財務顧問》雜誌第4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