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專欄專欄部落格 從巴菲特改捐至自家的基金會,學習財團法人節稅 通過 胡碩勻|保險稅務 - 2024 年 8 月 1 日 0 208 在臉書上分享 鳴叫的Twitter 現年93歲的「股神」巴菲特,近日受訪時指出,他再次修改了自己的遺囑,並決定在去世後不再向比爾與梅琳達.蓋茲基金會(Bill & Melinda Gates Foundation)捐款,要把遺產交給一個由他3名子女監管的全新慈善信託基金。 成立「財團法人 ∕ 基金會」可以用來作節稅規劃?財團法人指的是以從事公益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的私法人。以下我們就來看看財團法人的相關稅務規定。 ◎免遺產稅、贈與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下列各款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第3款: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或贈與)財產總額。 ▲提醒:個人捐贈財團法人財產應先申請審查並經核發證明書後,再交付捐贈財產。 ◎個人可列所得稅扣除額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列舉扣除額)之1規定,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 ◎公司可列捐贈費用抵營所稅 ▲依《所得稅法》36條第2款規定,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下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除前款規定之捐贈外,凡對合於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 ◎財團法人本身免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4條第13款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本身的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的所得,免納所得稅。 ◎部分財團法人免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第28-1條。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但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為限: .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註: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福部,在各地方則為縣市政府的社會局。 不過,財團法人雖然能夠有節稅的優點,但仍須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董監事多數要由非親屬關係者擔任:財團法人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人數。 .每年要消化預算:財團法人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 .投資限制: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5%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5%。 .股利收入不再免稅:自2018年1月1日開始,機關團體獲配股利已非屬當然之免稅收入,須計入所得額,並依所得稅法及免稅標準規定計算徵免所得稅。 .不得圖利特定人:需注意該財團法人除為其創設目的,而從事之各種活動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捐贈土地後要依約使用:受贈土地之財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補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外,並處應納土地增值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一、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者。 二、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者。 三、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者。 四、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捐贈人有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者。 .結束後財產歸政府:章程中明定該組織於解散後,其剩餘財產應歸屬該組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或核定之機關團體者。但依其設立之目的,或依其據以成立之關係法令,對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已有規定者,得經財政部同意,不受本款規定之限。 .大財團應稅簽: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免納所得稅者, 除應符合前項各款規定外,並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近年,由於財團法人有較多的規範與限制,部分人士改採公益信託的方式,公益信託及財團法人在租稅上都具有優惠,比較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