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專欄專欄部落格 人壽保險在資產規劃與財務管理中的多重角色 通過 詹芳書筆耕風險與保險 - 2024 年 10 月 1 日 0 248 在臉書上分享 鳴叫的Twitter 人壽保險不僅僅是一種保障工具,它在個人的資產規劃和財務管理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從「資產傳承」、「稅務規劃」到「創造被動收入」等,壽險商品可以為個人和家庭提供十分全面的財務解決方案。 資產傳承:保障與規劃 人壽保險是資產傳承規劃中的核心要素,其提供的死亡給付能夠保障受益人在被保險人過世後仍有穩定的經濟來源。這一點尤其對於有子女或其他經濟依賴者的家庭而言至關重要。透過足額的保障設定,壽險可以用來償還遺留債務以減輕家庭負擔;提供持續的生活費用確保家庭成員的生活質量不因經濟原因受影響;確保企業繼續運營,尤其在家族企業的繼承規劃中尤為重要。此外,壽險商品的彈性設計使其可以透過多種方式配置,如增加特定條款以保障特定風險事故,或設定多位受益人,彈性應對各種家庭和企業需求。 在所有的理財商品中,人壽保險獨特地提供了「保障」,這在其他任何理財工具中都是無可取代的。當面對生命中不可預測的變數,如疾病或意外死亡,人壽保險確保受益人可以獲得必要的經濟支援,從而免受突如其來的財務打擊。這種即時的財務安全感是通過儲蓄、投資或其他金融工具難以直接提供的,特別是在保險持有人收入突然中斷的情況下,壽險的價值更顯重要。因此,壽險不僅是資產傳承規劃的一部分,也是綜合風險管理策略中不可或缺的元素。 預留稅源:稅務效益與注意事項 人壽保險在稅務規劃中的作用不可小覷。多數情況下,人壽保險的死亡給付免課徵所得稅,此點對於高淨值者尤其重要。壽險提供了一種有效方法傳承資產而無須擔憂巨大的稅負。具體而言,人壽保險可以用作支付遺產稅及提供資金,避免在繼承過程中出售重要資產。或是透過信託進一步進行稅務規劃,如將壽險保單轉入不動產或其他高價值資產的信託名下。 根據臺灣《所得稅法》第4條的規定,無論是身故保險金還是還本型保險的生存保險金,均免徵所得稅。儘管保險給付免繳所得稅,但仍需考慮最低稅負制的相關問題。根據《基本稅額條款》,當受益人領取特定保險給付時,該所得需計入基本所得額中,以判斷是否需繳納最低稅負。從「所得稅」和「遺產稅」兩個角度來看,雖然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總額,但應納入個人所得稅的計算範圍。正如前述,若所得超過免稅額3,740萬元,則超出的部分應納入所得稅計算。 在討論用人壽保險進行遺產稅務規劃時,實質課稅原則是不可忽視的重要概念。根據《保險法》第112條的規定,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身故保險金給付給指定受益人通常不需計入遺產稅計算。然而,此一免稅待遇的前提是不違反實質課稅原則,即稅務機關將基於實質的經濟情況與利益進行課稅,而非僅根據表面的形式或外觀。實質課稅原則旨在防止納稅人透過各種方式規避稅捐,確保稅收的公平性。違反這一原則的情形包括帶病投保、高齡投保、短期投保、鉅額投保、躉繳投保、密集投保、舉債投保、以及保費總額與保險金額相等或超過保險金額等。 創造被動收入:理財與現金價值 人壽保險中的還本壽險、分紅壽險或變額壽險,都兼具創造被動收入的功能,允許保單現金價值或帳戶價值與利率環境及市場一同增長,能提供死亡保障,還能作為長期理財工具。保單持有人更可以實現部分收益或透過貸款以應對緊急或各種計劃支出。人壽保險中的生存給付設計或連結配息型債券基金的設計,都可提高壽險理財的彈性,創造類似於被動收入的效果。 根據《保險法》第101條,壽險商品可以設計包括生存給付,這為保險持有人提供了另一種財務安全的層次。生存給付的概念對於應對社會日益增長的長壽風險至關重要。隨著預期壽命的延長,保障個人在晚年仍有穩定收入來源變得尤其重要。壽險提供的不只是在保險人存活時的被動收入,這些生存給付還常常轉化為一種穩定的現金流,支持保險人在退休後的生活開支。生存保險金的設計提升了壽險的功能,也增強了其作為一種理財工具的地位,有效地結合了保障與投資回報,為保險持有人帶來更大的經濟安全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