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百億遺囑最終判決大大影響遺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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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榮集團已故總裁張榮發在2016年過世,但早在張榮發過世前就已立下遺囑,指定由四子張國煒繼承名下全部財產,引爆其他家屬與張國煒決裂的遺囑攻防戰。大房三子張國政據此向法院提出於2014年12月16日的代筆遺囑、同年12月17日製作的密封遺囑均無效。歷經8年審理,最高法院今駁回確定,判決遺囑有效,全案確定。

  最高法院指出,遺囑制度在尊重故人之遺志,為確保遺囑人之真意得以實現,防免利害關係人爭執,民法繼承編因此規定遺囑須具備法定要件,才有遺囑效力。

  《民法》第1186條規定,立遺囑人須在遺囑作成時年滿16歲,且非無行為能力者。再來,立遺囑的法定方式有以下5種,寫遺囑時必須遵守法條的規範,一旦違反則遺囑無效。

1. 自書遺囑:

  必須自己親筆寫下遺囑全文,註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若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且都須另外再簽名。自書遺囑的優點為較便利,隨時可以書寫及修改,且費用最低。但缺點就是常有偽造及變造的爭議。

2. 公證遺囑:

  是指經由公證人公證的遺囑。必須指定2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內容後,須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並經過遺囑人認可。遺囑人、見證人及公證人都必須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時則按指印,並由公證人記明無法簽名的事由。公證遺囑因為有公證人協助辦理,優點是通常遺囑瑕疵較少,證據能力最強。但缺點就是須準備財力證明、額外花時間精力來配合公證人,並且又要依財產內容計算公證費用。

3. 密封遺囑:

  由自己或他人代寫遺囑,密封後向公證人提出,必須有2人以上見證,遺囑人、見證人及公證人應皆在密封處簽名。如非本人自行書寫,應陳述繕寫人的姓名及住所。公證人應於封面記名該遺囑所提出的年、月、日,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密封遺囑的優點為隱密性最高,但由於簽名次數及位置皆有所要求,容易因欠缺而無效,變成自書遺囑。

4. 代筆遺囑:

  由遺囑人口述遺囑,由其中1名見證人筆記、宣讀、講解,並經過遺囑人認可後,由代筆人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而且必須指定3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時,應按指印代之。代筆遺囑的優點為遺囑人不用親自書寫,但缺點為容易有過程要件欠缺的問題。

5. 口授遺囑:

  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可以指定2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場,遺囑人口述意旨,由其中1名見證人作成筆記,或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與見證人姓名,全程錄音後當場密封,並記名年、月、日,見證人全體於封縫處同行簽名。

      注意,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立遺囑之時起算,3個月後這份口授遺囑即失去效力。並且,見證人中之1人或利害關係人,須於遺囑人死亡後的3個月內,將該口授遺囑提至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口授遺囑的優點為在急迫時可使用,但缺點為較不周全,且緊急狀況解除後3個月即失效。

  以上5種遺囑方式,所有在場人含遺囑人都須簽名,並註明年、月、日,若是遺囑人無法簽名,則應按指印代替。另外,也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做遺囑見證人,依據《民法》第1198條,未成年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皆不得當遺囑見證人。還有,由於立遺囑人容易受公證人意思所左右,遺囑內容很難可以期待是正確的,所以該遺囑的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的同居人、助理人、受僱人,不得就同一遺囑成為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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