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也看不下去了!拋棄繼承者爽拿數億,繼承人竟倒賠數千萬元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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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有個釋憲案,將使得遺產稅制度產生重大變革。先來講一下背景故事:

  陳先生有3個孩子,還有1位私生女。由於夫妻間的贈與免課贈與稅,陳在去世前將其名下某公司股票共11萬4,800股贈與給配偶,過沒多久他就跟上帝喝咖啡去了,遺產只剩下1,000多萬元。後來,陳的配偶及3個孩子皆拋棄繼承,所以剩下的1,000多萬元遺產依法就留給了那位私生女。

  有時候,從天上掉下來的可不一定是禮物。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或小孩,應視為遺產課稅。也就是說,陳生先死亡前2年贈送給太太的數億元股票應併入遺產課稅,遺產淨額認定為3億2,435萬元。然而,大家都拋棄繼承了,繼承人只剩下私生女,所以高達5,735萬元的遺產稅金就得由私生女來承擔了。

  要繳稅的金額竟然超過繼承來的1,000多萬財產,怎麼辦?私生女趕快請會計師、律師幫幫忙,經過與國稅局的行政訴訟,最終仍然敗訴,也就是仍然要繳大額稅金。不過,法官雖然只能依照現有法令判私生女敗訴,但是也認為這真的是太不公平了,所以就向大法官申請釋憲。

  最終,憲法法庭於2024年10月28日判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依規定徵稅。」,就擬制遺產的受贈人為被繼承人配偶,其與其他繼承人應如何負擔遺產稅,欠缺明確的規範,導致配偶以外的其他繼承人須以其繼承的遺產,就被繼承人配偶因受贈產生的財產增益負擔遺產稅,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判決部分違憲,立法機關應於2年內完成修法。

  而後,憲法法庭併案審理另一宗聲請案。該案由配偶與李姓兒子所聲請,被繼承人李姓丈夫2016年5月3日將一筆土地贈與配偶後,於同月14日死亡,北區國稅局同樣認定為「擬制遺產」,將該筆亡前贈與的土地價值1億3,019萬元,併同李姓丈夫的其他財產,核定遺產總額為2億2,272萬元,遺產淨額1億4,623萬元,應納稅額1,462萬元。然而,母子主張若該筆土地視為遺產,應可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扣除規定,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救濟,但卻被判敗訴。

  憲法法庭認為,第一宗繼承案例由於法規未區分受贈人是否拋棄繼承,一概使未拋棄繼承的繼承人負擔因他人受贈而加重的遺產稅負,將使得納稅義務人為他人應該負擔的遺產稅負責,而非依其自身的稅捐負擔能力增益,已背離量能課稅原則。

  因此憲法法庭指出,立法機關應該在2年內依判決意旨修法。在修法完成前,如果受贈配偶屬於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相關機關應計算擬制為遺產的財產占遺產總額的比例,依照該比例計算受贈財產後增加的稅額,並就該稅額向配偶課徵;如果配偶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所增加的遺產稅負,不得以繼承人作為遺產的納稅債務人,也不得以遺產為執行標的。

  而另一宗聲請案,憲法法庭認為法規對被繼承人的配偶,就其受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的財產,欠缺相當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所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扣除」的規定,於此範圍內,立法機關應於2年內修正,而配偶與李姓兒子的確定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訴訟庭。

  而財政部允諾,將依照釋憲內容,2年內做修正。並且在還沒修法之前,相關人可先依照「遺產受益比率」分攤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