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S猝亡相關的遺產及繼承問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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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知名藝人徐熙媛(大S)驟逝,留下的數億遺產如何分配,以及2名與前夫汪小菲生下的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歸屬,成為媒體及眾人的關注焦點。有許多媒體客戶朋友前來詢問以下問題,我就此個案分析一些重點整理,對於相關遺產繼承分配以及遺產稅做解析,供大家參考。

遺產由誰繼承以及如何分配?

  關於遺產分配,根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第1順位的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子女或是孫子女等。

  大S的現任配偶是具俊曄,即是當然繼承人,若大S沒有寫遺囑的話,遺產依法即由配偶具俊曄以及2名子女共同繼承,應繼分為3位繼承人各1/3。假設如媒體所猜測,大S的遺產金額有新臺幣10億元,則每位繼承人約有3億3,300萬元的財產份額。

  若大S生前有預立遺囑的話,則遺產分配方式原則上應該依照其遺囑的內容分配。然而,須注意《民法》對於繼承人有特留分的保障,這是法律保障繼承人可取得財產的最低比例,遺囑人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的前提下,可自由處分遺產。

  也就是說,假設即使大S有寫遺囑,希望將其個人大部分的財產留給了自己的母親、2位孩子和最愛的妹妹小S,但根據《民法》第1223條規定,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1/2,所以具俊曄及2位小孩的特留分是遺產總額的1/6(遺產10億元×應繼分1/3×1/2,約1億6,700萬元)。假使遺囑指定分配給具俊曄或其中一位小孩的財產,金額少於1億6,700萬元,則拿到較少財產的人可以向其他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主張,這遺囑有侵害其特留分,維護自己的權益。

配偶不是可以先分一半嗎?

  許多愛護大S家人者,以爲具俊曄可先拿走大S遺產的一半,剩下的財產再由3位繼承人均分,其實這可能是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規定有錯誤的認知。

  《民法》第1030-1條規定,扣除繼承及贈與來的財產後,夫妻婚後財產金額若不相等,財產少的人可以向財產多的人請求差額的一半。然而,大S與具俊曄結婚僅3年,大S大部分的財產有可能皆是在她婚前已賺到的,結婚期間產生的財產可能相對有限,且具俊曄自己可能也有不少財產,估計沒什麼可請求的,就算有,金額應該也不多。

外籍身分及海外財產問題

  有人懷疑說具俊曄是韓國人,所以不能繼承大S的遺產。但由於他是大S的合法配偶,繼承人不會因其為外國人身份而影響其繼承遺產的權利。不過若2人僅在外國登記結婚,且沒有在臺灣登記的話,的確在繼承及申報遺產稅時,會有較複雜的程序要處理。並且,假若大S與具俊曄也有在外國出生的子女,也都可能在辦理繼承程序上出現問題。

  另外,由於大S前夫汪小菲來自中國大陸,若小孩登記為中國籍的話,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規定:「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200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而且如果遺產是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的不動產時,大陸地區繼承人也不可以繼承。

  那如果在另一個平行宇宙,大S與汪小菲並沒有離婚,也是只能繼承大S最多 200萬元的遺產嗎?答案是,大陸地區人民如為臺灣地區人民的配偶,其繼承在臺灣地區的遺產或受遺贈者,不適用不得逾新臺幣200萬元的限制規定;如果經許可長期居留者,得繼承以不動產為標的之遺產。也就是說,這種情況下汪小菲可以繼承大S全部1/3的遺產,包含信義區的豪宅。

  最後,大S曾在中國大陸一段時間或有事業,多少擁有大陸地區的財產。那麼在中國大陸的財產又該如何分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規定,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動產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所以,大S在中國大陸地區的不動產,應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比臺灣的法規多了父母)。

更多內容請見《Advisers財務顧問》雜誌第43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