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專欄專欄部落格 網紅Andy老師及眾量級CROWD爭議事件之稅務及公司股權等啟示(上) 通過 胡碩勻|保險稅務 - 2025 年 5 月 1 日 0 6813 在臉書上分享 鳴叫的Twitter 近期臺灣網紅YouTuber「Andy老師」及「眾量級CROWD」因公司股權爭議及稅務問題引發討論,此事件凸顯網紅、直播主及電商經營者,容易忽略的企業經營及稅務風險。藉著這個機會,讓我們從臺灣稅法及公司法等角度分析相關注意事項,並提供從業者實用提醒。考慮到篇幅問題,這次我們先來談稅務的問題: 網紅/直播主的收入類型與稅務處理 .廣告業配、平臺分潤 該所得類別通常可歸屬「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需全額申報綜合所得稅,並可扣除各項成本費用(如器材、剪接軟體、場地租用等),若無法舉證,通常可依財政部核定標準率(例如20%)乘上收入金額來計算必要成本費用。若與平臺屬僱傭關係,簽約領取固定薪資,則視為「薪資所得」。 .直播打賞、虛擬禮物 打賞與送禮行為,若屬單純個人之間的贈與,贈與人每年244萬元內免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若被認定為「營利行為」,如固定直播營利,需全額列為「其他所得」課稅。 而通常來說,直播打賞並非單純的贈與。從實際運作來看,粉絲打賞是對網紅表演內容的回饋,具有對價關係,因此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所規定的贈與,由於獲利來源為表演行為,可視為表演人。 此外,網紅為提升演出品質需自行負擔相關成本、費用,屬自負盈虧,因此將其歸類為執行業務所得較為適當。然而,關鍵在於直播內容是否涉及專業技藝。 實際觀察多數網紅直播主的表演內容,多以對話聊天、歌曲哼唱、舞蹈表演,甚至分享日常生活,如吃播、旅行等。至於歌唱、舞蹈等才藝表演,通常僅為直播內容一部分,且表現水準往往屬於普通,並未必經過專業訓練,與職業歌手或舞者表現有所區別。因此,若直播內容未能展示專業技藝,所得類別可能需歸屬為「其他所得」。 .會員訂閱 當影片的拍攝、剪輯及上傳行為是在臺灣境內進行,該收入則屬於境內來源所得,應列為「其他所得」。 .商品銷售、課程銷售 當網紅的業務涉及商品銷售或線上課程時(銷售行為全部在網路上完成),若銷售額達到特定標準(貨物10萬元,勞務5萬元),則需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及營所稅。 營業稅:一般稅率5%,或小規模營業人(每月營收20萬元以下)按1%查定課徵。 營所稅:若登記為公司,稅率20%;個人則併入綜所稅計算。 電商經營的稅務重點 .營業登記門檻 每月銷售額≧10萬元(貨物)或5萬元(勞務) → 須辦「稅籍登記」。 每月銷售額≧20萬元 → 須開立「統一發票」。 跨境電商(如Shopify):需繳納5%營業稅,且平臺可能代扣稅款。 .成本費用憑證 進貨、行銷、物流等支出需保留發票,否則無法抵減營所稅。 常見爭議:網紅將個人消費(如奢侈品)申報為成本或費用,可能會被國稅局剔除。 更多內容請見《Advisers財務顧問》雜誌第43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