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專欄專欄部落格 為了避稅帶病投保?從實務案例瞭解認定關鍵 通過 胡碩勻|保險稅務 - 2025 年 8 月 1 日 0 5527 在臉書上分享 鳴叫的Twitter 保險雖有節稅的效果,但若過度強調此功能,以不當方式進行遺產規劃,試圖藉此規避合法課稅義務,仍可能被國稅局與法院認定為遺產,並重新計入課稅範圍。 賴先生有心血管疾病,多年前小中風過。他曾投保了2張終身壽險,一次繳清1,000多萬元的保費,並在投保的1年多後,因不慎跌落樓梯撞傷頭部而過世。他的繼承人在申報遺產遺產稅時,未將其中一筆逾500萬元的身故保險給付計入遺產總額,被國稅局以實質課稅原則重新計入遺產總額,依法課稅。 賴先生的繼承人於是提起訴訟,主張賴先生是因為罹患慢性病才投保,而且摔倒撞傷頭部是意外,並沒有規避遺產稅的意圖。但法院判定賴先生的投保有「重病、躉繳」性質,判定該筆逾500萬元的保險給付應依法列入遺產並課稅。 另一個案例是:有位年過70的老父親,以躉繳方式一口氣買了好幾張保單,希望透過保險作為遺產稅的規劃工具。在投保2年後,他即因肺炎病逝,子女在辦理遺產申報時時,將這些投資型保單的給付列入扣除額,未申報遺產稅。 國稅局事後查核,認定投保行為具備「高齡、躉繳、密集購買(一口氣買好幾張)、短期內死亡」,不符一般風險保障之目的,是刻意規避遺產稅,因此依照實質課稅原則,將這些保單給付納入遺產總額課稅,同時依法處以罰鍰。 6種節稅不成的狀況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項目中,其中第9款,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得不計入遺產總額。 然而,近10多年,實務上愈來愈多高額保單,被法院及國稅局認定應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稅務機關會視個案狀況進行實質認定,如果認定所投保的保單是為了規避遺產稅,將會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遺產稅,而這些被補稅案例有以下共同特徵:高額保單、高齡投保、高資產、短期內身故、重病投保、躉繳保單、舉債投保。 這6項常見的的「三高、短、重、躉、債」,為保險規劃中需審慎留意的風險因子,相信一般理財顧問對此已有基本認識,但實際操作上,對於其背後法理與認定依據的暸解仍可能有所不足。歸納過去國稅局依據實質課稅原則,而對身故人壽保險金課徵遺產稅的特徵,有助於釐清相關單位認定保險給付被納入遺產總額之依據: 1.查核投保的實際目的 投保資金與個人退休規劃是否相符?高額保險金是為了保障遺族生活,還是為了節稅?保額達1,000萬元以上至數億元的金額,常被認定是鉅額投保,而其實對於有意進行財產轉移的人來說,超過上述的金額很容易。因此在投保前,須審慎評估保額與保險目的間,是否具備合理的關聯性,以免於日後與相關機關產生稅務爭議。 2.留意被保人健康狀況與投保時機 保險是對未知的風險所準備的保障,直到高齡或罹患重大疾病時,才藉由投保來規避遺產稅,並不符合保險原則。 ◎高齡投保: 一般而言,超過73歲投保,會被認為高齡投保,通常保險公司核保上亦相對審慎。不過實務上,被保人的年齡在65歲以上,投保行為即可能成為稅捐單位進一步審查的對象,應特別留意規劃與實際需求之合理性。 ◎重病投保: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或出售財產,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或價金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或價金,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所以,包含癌症、冠心症、心肌梗塞、高血壓、糖尿病、中風、洗腎、帕金森氏症、失智、憂鬱或老年退化等症狀或疾病,在罹患之後才投保,將可能被國稅局質疑其是否為稅務規劃目的而非風險轉移。 由於國稅局查核時,通常會調閱被繼承人的病歷,若他們發現被繼承人投保時,已有癌症、中風、或曾接受重大手術等高風險的疾病,法院可能會進一步檢視當時投保的動機。由此可知,及早規劃保險、趁年輕且健康狀況尚佳時完成投保,除了能讓複利效果倍增,還能避免因投保時機與體況而引起稅務認定上的爭議。 更多內容請見《Advisers財務顧問》雜誌第43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