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也藏稅務風險?從實際案例瞭解贈與稅認定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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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媽媽為15歲的女兒與16歲的兒子,各投保1張6年期的儲蓄險,年繳保費各50萬元,每年合計繳交100萬元。投保時,她以自己為要保人,一對子女為受益人,計畫在保單期滿後,讓子女各自領回300萬元,作為未來出國留學的教育資金。

  然而,在繳清6年期保費後,她卻接到國稅局的補稅通知,要求補繳贈與稅35萬6,000元,同時還因未申報此筆贈與,遭加罰1倍稅額,最終,連同罰鍰共需補繳71萬2,000元。

  李媽媽滿心疑惑:「業務員明明跟我說,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是244萬元,我每年才繳100萬元的保費,為何還要補稅?」原來,李媽媽誤解了贈與免稅額的適用條件。事實上,李媽媽是要保人,也就是保單的所有權人,有權解約或變更受益人,在保單有效期間內,即使每年繳費,也不構成贈與行為。

  依據《保險法》規定,要保人負有繳納保險費的義務,而保單具有財產價值,要保人因繳納保險費所累積的利益,屬於要保人所有。因此,國稅局所認定的贈與,並非為李媽媽每年繳交的100萬元保費,而是保單期滿時,女兒與兒子(受益人)各自收到的300萬元。由於這筆贈與金額已超過李媽媽當年度每人贈與免稅額的244萬元,因此將超出的356萬元(300萬元×2-244萬元)課以10%的贈與稅35萬6,000元。此外,李媽媽應該發生贈與事實(子女領取滿期金時)的30天内,申報超過免稅額的部分。若逾時申報或漏報,除了補稅之外,還會被處以罰鍰。

  若是她在保單期滿之前(即子女尚未領取滿期金,尚未發生贈與事實)便發現這個問題,主動請保險公司將受益人變更為自己,即可減少日後被國稅局認定為贈與稅的課稅風險。

  掌握這項基本觀念後,對於保險規劃是否構成贈與行為,便有更清楚的判斷依據。以下將以3種常見情境說明保險是否涉及贈與稅的課徵:

1.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

  若因自身健康狀況無法承保,由配偶擔任「被保險人」;又因保單期滿時能領回一筆錢,於是指定兒子為「受益人」,期望保單期滿後,給予兒子一筆資金當作第一桶金。這種情況下,「要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分屬3人,且具財產利益的安排,日後可能遭國稅局認定構成贈與,未來要特別留意贈與稅的問題。

  舉例來說,林媽媽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投保1張還本型的保單,並指定兒子為受益人。保單期滿後,卻收到國稅局的補稅通知,原因是要保人與受益人分屬不同人,構成贈與事實,要被課徵贈與稅。

  依《保險法》第14條:「要保人對於財產上的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的現有利益而生的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因此,要保人與受益人分屬不同人的保單,受益人到期所領的滿期金或還本金,將被視為要保人對受益人的贈與,若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金額超過免稅額的244萬元,將依法課徵贈與稅。

  有鑑於此,這張保單的要保人為林媽媽,就屬於林媽媽的財產,無論是還本金或是滿期金,只要保險金的領受人不是要保人,就會根據實質課稅原則,課徵贈與稅。

更多內容請見《Advisers財務顧問》雜誌第43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