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檢視保險法規,不可忽略的基礎工程

文◎彭金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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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專欄我想要討論一個很不起眼但很重要,同時也是市場上急需要快速解決的問題。就好比政治人物為了有漂亮的政績,想做的往往都是重大工程,而攸關日常生活細節的基礎工程卻做得很少,因為外顯效果不夠大,做起來就興致缺缺,如人行道的整頓,看起來雖然是小事情,但是對民眾日常生活的便利度卻是影響很大。我想要表達的意思是,過往我們都喜歡看「大未來」,卻忽略檢視「老過去」的事情,這其實對整體保險業界的競爭力帶來很大影響。

我曾經做過一個初步統計,年近平均每年政府(不限金管會)對保險市場所發布的函令與相關規範,數量都超過百個,可想而知經年累月的累積,是一個多龐大的數量。而每一個法令都很像條小繩子,看起來沒有什麼,但保險業卻像格列佛遊記裡的格列佛,儘管在小人國裡已是一個巨人,卻也被一條條的繩索綁死、限制了行動。

全盤延續使用的陳舊法令
成行業進步的阻礙

每年在保險業發布了這麼多的法令,卻沒有針對法令訂出「壽命」或是「賞味期」,但外在環境一直在變,很多法令公布後卻沒有被合理的照顧與檢討,往往都是過了好幾年後,常常當時制定法規的環境因素早已「隨風而逝」,但法規卻「不動如山」,積年累月層層堆疊的結果是令人搞不清楚「規定」的模樣。再加上主管機關內人員的來去,倘若沒有一套科學的工具可運用,根本無法掌握過去到底訂定出哪些大小的規範。

再者,這些規範是用各種不同的形式與樣貌出現,訂在法律層次上的規範大家會很清楚,因為有立法院在監督;有法律所授權的子法也要經過一定的程序,大家可能也還大致清楚。但是主管機關基於職權所訂出的職權命令,就有太多的形式,如應注意事項、自律規範,抑或是內規要點,更多的是看不見的會議記錄等,上述所建構出的大小不一、密密麻麻的規定,訂下去後通常都不會再被拿出來檢視,除非發生重大的問題或有人受不了,才會再被拿出來當「痛點」檢討。

舉一個很明顯的例子,在半世紀前的國光人壽倒閉案後,當時的財政部訂了一項生存保險不得低於五年的規定,時代背景是因為國光人壽在當時銷售了許多的短年期保單導致流動性問題,使主管機關不得不訂出這項規定。現在已經很少人知道這個條文需要存在的理由,但卻在四十七年後的今日,這個法令條文現在卻還在使用。其實遵守也無所謂,但卻是不知其所以然,都是因為這些陳舊的條文很少被拿起來檢討過。

形成機制,訂定出使用期限
不合宜者調整或淘汰

未來或許我們可以用幾個方法來調整並改善這種不合時宜的情況。第一個想到的就是「定期檢討法規」,每年讓業者可以面對主管機關的溝通,並在會議中提出建議,但這樣可能改善的的狀況會很有限。因為數量太多,業者除了很難舉出具體的例子外,主管機關也容易淪於說明與回應,很難在數次溝通會議中就發揮出具體的成效。如果想用這個方法達成目的,可能會太過於理想化,至少要清楚地訂定出如何檢討、誰來檢討等作法,否則實施起來並不容易。

第二,訂定函令一定有其道理與理由,諸多不是以法令或子法存在的函令,可以像公文一樣按照重要性,訂定出所謂的「保存期限」。每一個函令都要有一個定期檢討的期限,如果沒有在時效內檢討,超過時間就會自動失效的規定,如此會給予主管機關必須檢視的壓力,讓檢討形成制度化,法規也才不會無期限的累積與存在。檢視過後,若法規有存在的必要,主管機關就會自動根據市場與環境的變化,做出相應適合的調整;而沒有調整的法規就會因為超過時效而自動失效。這樣的舉措,可以協助主管機關在訂定新法規的同時,還能兼顧陳舊法規的合宜度。

三,運用科技化的工具解決繁雜的問題,如運用區塊鏈儲存各種公文的軌跡,未來將容易被驗證與核對,因為區塊鏈只要透過Hash函數,就可以得知公文哪裡有變更,更清楚記載著公文變更的時間,方便隨時檢視,對於許久沒有修改的公文就可以拿出來檢討其是否還符合時宜的運用,進行比較科學化的監控,增加公文使用的精確性。

過往我們有太多法令都是為了臨時性的解決問題而存在,這些法令必須要有時間上的存在限制,應該定期被檢討,這個檢討要形成一個機制,訂定出所謂的使用期限,期限前就進行檢討動作。有檢討的機制,就不會讓很多不合時宜的法規一直存在著,才能提高整體保險行業的競爭力,更可以減輕主管機關在監理上的壓力

這個基礎工作做起來雖然不大,卻是很重要的工程,是很多政務官容易忽略的部分,且要做出成效需要些時間,但這攸關未來保險產業長遠的競爭力與發展,絕對是要關注的問題(採訪、撰文╱侯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