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晚該何時主張特留分扣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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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已喪偶,有子女乙、丙、丁3人,甲生前已經預立了遺囑,指定乙得價值800萬元(新臺幣,以下同)之A屋,丙得價值800萬元之B地,丁得200萬元之動產。甲於2018年10月1日死亡,乙、丙、丁3人亦於當日知悉遺囑內容。

  2021年10月1日,乙及丙持該遺囑辦理繼承登記。同年12月1日,丁主張特留分受侵害,向乙、丙行使扣減權。然而,乙、丙則抗辯特留分扣減權已逾消滅期(2018年10月1日起算2年為2020年10月1日)。

  透過這起特留分扣減權的爭議案例,我們得以進一步學習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的放力、扣減權的法律性質、遺囑違反特留分規定時的效力、扣減權之標的與範圍,以及扣減權之消滅期間的起算判斷等重要概念。

什麼是特留分?

  根據《民法》規定,關於繼承有2個名詞,一個是應繼分,另一個是特留分。

  應繼分是指繼承人「依法應取得」的遺產遺產比例,亦即依繼承人的人數計算,各自可獲得的份額,比方說有3個第一順位的繼承人,那麼每個人的應繼分就是1/3。此制度主要用於被繼承人未事先對遺產做任何分配安排時,使遺產能在共同繼承的情況下公平分配。

  特留分則是法律對遺產特定繼承人的最低保障,除了第3順位的兄弟姊妹及第4順位的祖父母等繼承人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1/3之外,其餘繼承人的特留分都是其應繼分的1/2。換言之,即使被繼承人立下遺囑,也不得任意剝奪此最低保障。

  然而,被繼承人有權依照對每位繼承人的偏愛程度,事先訂立遺囑,分配財產,但所訂立的遺囑不可違反特留分之規定。如果被繼承人生前訂立的遺囑侵害到繼承人的特留分(例如分配的份額太少不足),該繼承人即可向其他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主張其所應受的特留分額,並請求從其他人所得之遺產中進行扣減。

  依照上述特留分的規定,該案的乙丙丁3位繼承人的應繼分各1/3,特留分則為應繼分的1/2,所以丁有1/6的特留分。甲的遺產合計為1,800萬元,則乙的特留分有300萬元(1,800萬元÷6)。依照甲的遺囑僅給丁200萬元的動產,所以丁可主張特留分扣減權的金額為100萬元。

  在處理繼承時,許多人誤以為「特留分是法律保障,一定拿得到」,然而特留分的保障並非自動生效,必須在法定期限內主動主張,一旦逾期,就算確實被侵害,也可能永遠拿不回本來屬於自己的那部分財產。也因此,特留分扣減權常是是繼承程序中最容易被忽略,但卻最關鍵的法律制度之一。

更多內容請見《Advisers財務顧問》雜誌第44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