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曹西平案例,解析遺囑與特留分的現實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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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藝人曹西平日前驟然辭世,引起社會關注。他生前曾公開表示,自己與手足關係疏離,若身後仍留有財產,希望能交給陪伴自己多年的乾兒子繼承。這樣的安排,在情感層面完全可以理解;然而從法律角度來看,卻牽涉到許多單身者常忽略的重要問題。

  這起事件也再次提醒大家:遺產的分配,並非僅憑個人意願,而是必須回到制度與法律框架中審視與規劃。。

一、單身者法定繼承架構

  依照《民法》繼承編規定,遺產依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養子女及代位繼承的孫子女等。)

  第二順位: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祖父母

  在沒有配偶,亦無子女的情形下,父母即為法定繼承人;若父母已不在世,兄弟姊妹仍可能依法取得繼承權。

二、乾親關係不具繼承法律效果

  以曹西平的情況為例,其單身且沒有任何子女,生前亦表達希望將財產留給乾兒子,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依現行法規,乾親關係並不等同於法律上的親子關係。除非依法完成收養程序,否則乾兒子並不具備法定繼承人的身分。

  因此,若當事人希望特定對象實際取得遺產,仍須事前透過遺囑或其他具法律效力的制度工具加以安排,例如:生前贈與、保險合約、信託合約或個人傳承控股公司等,才能避免身後財產分配結果與原先期待產生落差。

三、遺囑之效力與實務限制

  遺囑制度的設計目的,在於尊重被繼承人生前的意願。然而,即使遺囑形式合法(如: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等),其內容仍可能受到「特留分」制度的限制。

  特留分是法律為了保障部分法定繼承人「最低繼承權益」而設立的制度。簡單來說,即使被繼承人生前已立遺囑,也不能完全剝奪每位法定繼承人依法應得的最低比例。

  舉例說明:假設A留有遺產2,400萬元,繼承人為配偶及2位子女,依法應繼分為3人平均分配,每人可分得800萬元;其特留分為應繼分的1/2,即每人至少可以取得400萬元的特留分。因此,即使A在遺囑中偏心某1位子女,也不能完全排除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權利。在上述情況下,配偶及2位子女各自至少可分得400萬元的特留分,其餘部分才能依遺囑內容自由分配。

四、喪失繼承權之法定要件

  若希望讓特定繼承人完全無法繼承,甚至連特留分都不能主張,則必須符合《民法》第1145條所規定的「喪失繼承權」之法定事由,此條亦常被稱為「不孝子女條款」。

  依條文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更多內容請見《Advisers財務顧問》雜誌第44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