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身或頂客族,如何將遺產留給最在乎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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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期專欄,我們透過曹西平遺產爭議的故事,解析了當中的遺產與繼承情況。這一次,談談狀況類似曹西平這樣的單身或頂客族,該如何將遺產留給最在乎的人。

預立遺囑該怎麼寫才有用?需不需要公證?

  由於遺囑是在寫遺囑的人(通稱為遺囑人)死亡後才生效,有時難以證實遺囑內容到底是真是假,因此對於遺囑的呈現,《民法》規定須符合以下5種遺囑形式才有效,除此之外的通通無效:

1.自書遺囑

  必須自己親筆寫下遺囑全文,註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若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且都須另外再簽名。優點是較為便利,隨時可以書寫及修改,且費用最低;但缺點就是常有偽造及變造的爭議。

2.公證遺囑

  是指經由公證人公證的遺囑。必須指定2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內容後,須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並經過遺囑人認可。遺囑人、見證人及公證人都必須簽名,若遺囑人不能簽名時則按指印,並由公證人記明無法簽名的事由。

  公證遺囑因為有公證人協助辦理,優點是通常遺囑瑕疵較少,證據能力最強。但缺點就是須準備財產證明、額外花時間精力來配合公證人,並且又要依財產內容計算公證費用。

3.密封遺囑

  由自己或他人代寫遺囑,密封後向公證人提出,必須有2人以上見證,遺囑人、見證人及公證人應皆在密封處簽名。如非本人自行書寫,應陳述繕寫人的姓名及住所。公證人應於封面記名該遺囑所提出的年月日,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密封遺囑的優點為隱密性最高,但由於簽名次數及位置皆有所要求,容易因欠缺而無效,就會變成自書遺囑。

4.代筆遺囑

  由遺囑人口述遺囑,由其中1名見證人筆記、宣讀、講解,並經過遺囑人認可後,由代筆人記名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而且必須指定3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時,應按指印代之。代筆遺囑的優點為遺囑人不用親自書寫,但缺點為容易有過程要件欠缺的問題。

5.口授遺囑

  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可以指定2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場,遺囑人口述意旨,由其中1名見證人作成筆記,或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確認其真實性並且簽名,全程錄音後當場密封,記明年月日,見證人全體於封縫處同行簽名。

  注意,若遺囑人後續狀況有所好轉,能夠採取其他遺囑方式,那麼從能夠採用其他遺囑方式的時候開始計算,3個月後這份口授遺囑即失去效力。並且,其中一位見證人或利害關係人,須於遺囑人死亡後的3個月內,將該口授遺囑提至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

  口授遺囑的優點為在急迫時可使用,但缺點為較不周全,且緊急狀況解除後3個月即失效。

  以上5種遺囑方式,所有在場人含遺囑人都須簽名,並註明年月日,若遺囑人無法簽名,則應按指印代替。公證雖然不是必須,但公證遺囑最能避免爭議,尤其單身族或頂客族常涉及兄弟姊妹繼承問題,建議採公證。

生前該怎麼規劃,才能將自己的辛苦錢傳承給在乎的人?

  如果被繼承人生前訂立的遺囑,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領太少),該繼承人則可向其他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主張遺產中的特留分。若想規避特留分,則生前可以多做一些規劃,如生前贈與、提早移轉資產、保險、信託計畫等。

*生前贈與:可提前將財產贈與給在乎的人,但需注意贈與稅(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244萬元)。注意,若屬「特種贈與」(結婚、分居、創業),繼承時仍需併入遺產計算。

*信託規劃:可設立財產信託,指定受益人,避免繼承糾紛。

*保險傳承:人壽保險金不屬於遺產,可指定受益人,降低遺產總額,增加留給在乎之人的比例。

*捐贈公益:若不想留給法定繼承人,可在生前捐贈或指定公益用途。

更多內容請見《Advisers財務顧問》雜誌第44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