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齡祕婚爭議下的法律攻防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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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家屬發現長期照顧者(看護)在被照顧者(父親)在家屬不知情,並且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清楚是否受到外力影響,而完成婚姻登記。所造成的衝擊,除了情緒層面以外,更涉及了有關婚姻效力、配偶的財產權利,包含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請求權與繼承權等重大的法律問題。

①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離婚或死亡時,可請求婚後淨資產差額的一半

  若雙方婚姻被視為有效,配偶在離婚或一方死亡時,依《民法》關於夫妻財產制或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規定,得請求婚後淨資產差額的一半,即就婚姻存續期間,進行財產增減的分配。因此,若看護以配偶身分主張權利,家屬仍可透過計算婚後財產變動、證明不當移轉或贈與,主張回復或減少其權利。此為民事上重要的財產救濟途徑,實務上需會計與證據佐證。

原理與適用情形

  •定義: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指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或一方死亡,將雙方婚後取得之現存財產,扣除婚姻存續期間之債務進行比較,財產較多的一方須將差額的一半分配給另一方。旨在平衡婚姻期間雙方對家庭的經濟貢獻。

  •適用時點:以關係消滅的時點作為計算基準;若是一方死亡,生存配偶可於繼承程序或申報遺產稅時主張該請求權,且該請求權的價額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以節省遺產稅。
哪些財產列入或排除:

  •列入:婚後現存之財產,包括現金、存款、不動產、股票、保單現值、公司股權等,但需扣除婚姻存續期間之債務。

  •排除: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等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計算。

  此新聞案例計算:若被繼承人(父親)婚後淨財產為8億元,配偶婚後淨財產為0,或極低,則看護配偶可主張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為(8億-0)÷2=4億元,惟實務上仍需扣除排除項目與債務。但若其中3億為繼承所得或贈與,則應排除,計算基礎將調整為(8億元-3億元)÷2=2.5億元。

  不過該案於今年1月5日才登記結婚。在此情況下,婚姻存續期間相對較短,婚後淨財產累積幅度可能有限,則其可主張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金額亦將相對縮減。然而,若婚姻經認定有效,配偶仍享有法定繼承權,也是一筆可觀的金額。

②配偶的法定繼承權

  若被繼承人未預立遺囑,則配偶與子女按法定繼承,所有人平均分配。依新聞報導,若有8位子女,配偶在法定繼承中通常可得1/9,配偶與8位子女合計9份,配偶得1份。這意味著該名看護若以配偶身分主張繼承,法定份額為8,888萬元(8億÷9)。

③特留分

  若被繼承人生前有預立遺囑,且內容寫明要將財產全數給最後照顧他的配偶,子女們仍得依法主張特留分,其為應繼分之1/2。金額大約為3.56億元(8億×8/9×1/2),每位子女的特留分為4,444萬元。

  若被繼承人的遺囑內容,寫明只給子女完全不給配偶,配偶也可主張特留分。其金額也同樣約為4,444萬元。換言之,即便遺囑剝奪配偶的繼承權,法律仍保留最低限度的保障。此點在家屬與看護爭產時非常重要,因為即使有遺囑,配偶仍可能主張特留分。

更多內容請見《Advisers財務顧問》雜誌第44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