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信託,重塑高資產族群傳承規劃之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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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不過三代」,向來是許多高資產族群最深的焦慮。尤其在現行稅制關於「連續受益人信託」的架構下,信託財產每繼承一次、變換一次受益人(每隔一代),就要課一次贈與稅與遺產稅,讓不少高資產族群即使累積了龐大財富,也難真正安心談傳承。

  近期(2026年5月)行政院就「連續受益人信託」,即俗稱的百年信託,邀集財政部、法務部及金管會進行跨部會研商,並就信託存續期間與課稅原則獲致共識。在信託存續期間不超過100年,且符合控制力要件時,受益權之代際更迭不視為新的贈與或繼承,得以在100年內避免重複課徵遺產稅及贈與稅,避免每傳承一代、就要被課稅一次。高資產家族的傳承規劃,正逐步走向更具制度性的長期安排。

百年信託預計的政策方向

  •存續期間上限:信託契約可約定最長存續期間,目前共識以「不超過100年」為原則。若信託期滿,是否開放透過契約變更或重新訂定延續,以及超過百年的課稅細則,仍須視財政部未來函釋而定。

  •信託獨立性原則:信託契約明定受益權代際移轉條件,且在信託存續期間內,委託人及受益人對信託財產不具決定權或實質影響力等要件,例如委託人或受益人是否保留撤銷、變更受益人、指示投資或分配的實質權力等──白話來說即是,資產一旦交付信託,便不得再行干預或任意取回財產。委託人與受益人不得再對資產保有實質控制權,才算是真正的信託獨立。
•只課一次稅:未來後順位受益人因契約條件成就而取得受益權時,不視為新的贈與或繼承,因此不會產生贈與稅或遺產稅的問題。這也是市場上關注的焦點!

  •放寛尚未出生的受益人:只要信託約定明確,即使受益人尚未出生,只要屬於「可得確定」的範圍,例如:孫子、曾孫或玄孫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並事先約定取得條件,皆可納入信託架構中。

  •連續受益人信託:透過信託契約事先設定「條件成就」的傳承模式,例如委託人設立信託後,指定其子女為第一代受益人;一旦受益人死亡或年滿特定歲數,其受益權便自動轉移給預先指定的下一代。
 •受託人獨立性與治理:受託人是否為獨立第三方、是否有獨立決策程序與紀錄。
•受益權取得條件書面化:規定契約需列明受益權成就條件、觸發事件與評價方式。
•資訊揭露與稅務申報:信託每年需向稅務機關申報資產淨值、受益人名單與受益權變動情形,以利稽核。
•反避稅條款:設置反濫用或實質課稅機制,防止透過信託規避遺贈稅或其他稅負。
•行政落實:財政部將以函釋或作業要點,明確界定「控制力要件」、「受益權變動認定標準」、「信託契約必要條款」與「資訊揭露義務」等。
•監理配套:金融監理機關(如金管會)可能要求信託業者在受託治理、受益人溝通與資產評價上遵守更高的揭露與獨立性標準。

信託的課稅原則
信託的課稅概念主要採行「導管理論」(Conduit theory),信託就好像一根管子,委託人將財產放入其中,由受託人保管這根管子,最終將信託利益移轉給受益人。

  受託人雖然取得財產所有權,但只是名義上的移轉,並不享有運用信託財產所實際獲得之利益,所以不應向受託人課稅,而所有的課稅效果應隨同利益的流向,在利益發生當期直接歸屬到委託人或受益人。

更多內容請見《Advisers財務顧問》雜誌第44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