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專欄專欄部落格 房地合一稅之特定股權交易新修要點 通過 胡碩勻|保險稅務 - 2026 年 7 月 1 日 0 140 在臉書上分享 鳴叫的Twitter 房地合一稅2.0自2021年7月1日上路: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簡稱股權)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權,該被投資國內外營利事業股權之價值,有50%以上是由境內之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或預售房地所構成者,該股權交易即視同房地交易,應依持有股份時間長短課徵稅率15∼45%的房地合一稅。 該規定的核心精神是「防堵規避課稅」,因此將「特定股權交易」納入課稅範圍。也就是說,若國內公司持有大量境內不動產,股東出售股權時即被視為間接出售房地,須課房地合一稅。這項設計雖然立意良善,但在實務上卻引發爭議。 主要的爭議點在於「溯及既往」:即使股東在數十年前就已持有股權,公司房地也在舊制時期取得,只要在新制期間出售股權,仍可能被認定為房地交易。舉例來說,某家族企業於1990年代成立,持有房地超過30年,股東們也在2000年前就已持股,但若在2021年7月1日以後出售股權,仍須依房地合一稅2.0課稅,形同對早已存在的資產結構「追溯課稅」。 這樣的規範不僅有違信賴保護原則之疑慮,也造成家族企業在傳承上,面臨更高的稅務風險。有鑑於此,財政部於2026年4月21日修訂《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針對特定股權交易重新界定課稅範圍回歸「實質課稅原則」。 修正重點:雙重判斷與比例豁免 *時價基準調整:分母改採「資產時價總額」,避免帳面低估造成不合理課稅。 評斷被投企業價值是否50%以上皆來自境內房地時,原規定是以被投資事業之境內房地價值為分子,分母則以該事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淨值」,或交易日之資產「淨值」認定。為使該比率計算更為合理,參考國際間規定,增訂該事業如果可合理提出其客觀衡量之全部財產價值,例如:會計師按時價查核簽證之資料、不動產估價師出具之鑑價報告等,該「分母」得以各項資產時價總額認定,也就是分子及分母皆採可用市價計算。 *雙重判斷機制:同時考量股權取得日與房地取得日,區分新舊制分別之適用範圍,並給予舊制部分免稅。 *比例豁免條款:公司同時持有新舊房地時,依房地時價比例計算課稅所得。 由於股權交易視為房地交易的規定是從2021年7月1日起實施,又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才會課徵房地合一稅。財政部放寬規定,將股東交易2021年6月30日以前取得的被投資事業股權(即舊股權),其交易所得中屬該事業持有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房地(即舊制房地)價值占境內全部房地價值之比例部分將不課房地合一稅。 持有舊制(2015.12.31前取得)的臺灣房地價值,視為持有全部臺灣房地價值。 *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可適用新規定。 舉例說明 案例一:A公司持有子公司100%股權,且均為2021年6月30日以前取得之舊股權,A公司近日出售子公司股權時,該子公司股權價值50%以上屬於境內房地,且全部為舊制房地(2015年以前取得),依修正後規定,A公司出售股權的所得不課徵房地合一稅。 更多內容請見《Advisers財務顧問》雜誌第44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