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必要性醫療」相關爭議引發眾多討論,但細探其中便能發現其涉及的面向相當複雜,如保險商品的對價關係、過度性醫療的討論等,絕不是非黑即白(絕對是保險公司的問題或是民眾的問題)。本文將就評議中心的視角,以中立客觀角度來看待相關案例。
根據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的統計資訊,2025年共有1萬5,219件申訴案件、4,883起評議案件。細探產業別,前3名分別為保險業、銀行業以及證券期貨業,占比分別為70.72%、25.72%以及3.07%。
而在爭議類型中,保險業占據常見爭議前5名中的4項,其中最常見的是「必要性醫療」相關爭議,占所有類型之11.3%。
近年必要性醫療爭議增多的原因,可能是因新型態的醫療推出後,在預算允許或是預設保險可以給付的情況下,民眾都希冀得到效果更好、恢復期更短的治療模式。以近期相當熱門的PRP為例,由於注射物是用患者自身的血液製成,故幾乎沒有排斥與過敏的問題,也無明顯副作用,使用PRP不會導致死亡或是傷害的結果,最壞的情況就只是沒有效果,並不會使病況惡化,所以深得患者青睞。
然而PRP也並非萬靈丹,針對急性以及重症的治療上效果有限,而除了用於常見的關節治療上,近期也開始出現使用在如牙科與痔瘡手術的修復上,後者目前在臨床上較少研究表明有實際療效,就會進一步延伸出「治療是否符合症狀」、「是否有使用的必要性」的討論。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主任委員兼總經理羅俊瑋表示,民眾往往都是聽從主治醫師的建議,使用其推薦的自費項目進行治療,在申請理賠時經保險公司諮詢醫療顧問後判定非屬必要性醫療之情形,所以保險不給付,自然會覺得「不公平」,而讓案件走進評議中心甚至是法院。
從條款內容與實務看爭議成因
羅俊瑋分享,商業健康保險是根據商品契約條款之約定以為運作,在醫療技術快速進步、疾病與治療方式種類眾多的當下,保單條款不可能寫進每一項新式手術或是治療方式,除了約定特定項目進行承保外,實務上很難詳細列出每項承保範圍,其僅得以「標準方法」界定。
於是在實際理賠時,只要認定醫療服務具必要性,且符合如「疾病」、「傷害」、「住院」等特定廣泛定義,就能進行理賠。
以現今臺灣保險市場銷售之實支實付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觀察,於第5條中約定保險範圍為:「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2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再細看示範條款第2條內容,就住院等名詞定義為:「⋯⋯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所稱之日間留院/日間照護。」
但就必要性醫療相關案件,法院的實務判決來看,有些法官認為,相關契約條文並未有針對「必要性」之明確定義,一般則以診斷書上「必須入住醫院」的診斷來闡釋必要性;但也有判決認為:「按保險制度之目的,在於避免因偶發事故所造成之經濟上不安定,透過多數經濟單位之集合方式,並以合理之計算為基礎,共同資金,公平負擔,以分散風險,確保經濟生活之安定。為防止道德危險之發生,保險契約自須遵守最大善意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也就是要排除「醫師診斷必須入院,但實際上沒有入院必要」的情況,才符合保險的契約精神。
更多內容請見《Advisers財務顧問》雜誌第448期
解讀醫療必要性,瞭解評議考量關鍵
文◎許仲博 照片◎受訪者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