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稅法修正三讀!6大新法重點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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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財務顧問的日常實務中,協助客戶規劃財富傳承時,最常遇到的「大魔王」往往不是資產的多寡,而是如何籌措遺產稅。過去,許多家族因部分繼承人無力或不願繳納稅款,導致其他繼承人面臨「替人買單」的窘境,甚至讓遺產遭到凍結或拍賣。

  立法院於2026年8月21日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案,針對遺贈稅制度進行多項重要調整,包含「死亡前2年贈與併入遺產課稅」、「30萬元分期門檻取消」、「遺囑執行人申報責任」等6大重點。

  這些改動回應部分長期存在的實務爭議,也將直接影響高資產族群與一般家庭的財產傳承規劃。本文將整理修法重點、政策意涵及實務影響,並提供專業建議,更為財務顧問在為客戶進行「預留稅源」與「傳承規劃」時,帶來了全新的溝通切入點。

修法背景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要求保障繼承人及受贈人財產權,促使立法院修法。

  •財政部強調修法目的在於合理化稅負、便利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並回應社會對「人頭買單」及「分期限制」的不滿。

  修法後之遺產稅納稅義務人順序如下:
1、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2、遺產管理人(無繼承人時)
3、受贈人(新增)
*按受贈財產佔遺產總額比例,由各受贈人獨立作為納納稅義務人各自繳納。

  刪除:遺囑執行人為納稅義務人,並增訂有遺囑執行人案件,得由遺囑執行人代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稅及申請復查。

  計算《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擬制遺產視為被繼承人的現存財產納入計算,因此可能增加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不過,繼承人應實際給付依《民法》規定,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不得以前述配偶受贈財產充抵覆行給付義務,也就是說,擬制遺產的計算與請求權的實際給付應「分開計算」。

  修法刪除遺贈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30萬元以上」始可申請分期繳納的限制規定,並增訂繼承人可採多數決方式以遺產中之存款繳稅。不過,若受贈人申請以遺產抵繳或繳納擬制遺產稅額,仍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始得為之。

  增訂納稅義務人同意以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如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之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稽徵機關,得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規定。

政策意涵

  1.強化課稅公平:透過死亡前贈與財產併入遺產課稅等規定,降低藉由生前移轉財產規避遺產稅的空間,兼顧不同繼承人間的課稅公平。此外,滯納金及強制執行回歸依《稅捐稽徵法》,減少重複規範,讓稅捐徵收程序更加一致。

  2.增加繳稅彈性:取消分期繳納之門檻、允許設定不動產抵押,降低繼承人籌措稅款的資金壓力。

  3.明確納稅責任:釐清受贈人、繼承人及遺囑執行人的納稅與申報責任,使不同關係人的權利義務更加明確。

適用族群分析

  1.高資產族群:若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或子女房產,受贈人仍需承擔遺產稅,相關財產仍可能併入遺產課稅。因此,生前贈與不應只考量財產移轉,也須同步評估後續稅負。

  2.一般家庭:取消新臺幣30萬元分期限制,繼承人可依存款多數決方式繳稅,減輕資金壓力。

  3.配偶保障:死亡前贈與配偶財產仍需併入剩餘財產差額計算,避免不公平分配。

專業建議

  1.提前規劃:建議利用信託、保險等工具,搭配新制設計傳承架構。

  2.稅務試算:死亡前贈與需納入遺產稅計算,應事先試算稅負,避免繼承人承擔過重稅金。

  3.文件完備:降低遺囑執行人納稅責任,故可在遺囑寫明遺囑執行人,並確保遺囑、財產清單、稅務文件完整。

  4.資產配置:善用不動產抵押、遺產中之存款繳稅,以及申請分期繳稅,降低繳稅壓力。

結語

  此次修法是近年遺贈稅制度大幅度調整,不僅影響高資產族群,更涉及一般家庭的財產傳承。財務顧問應協助客戶重新檢視傳承規劃,確保合法、合理且具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