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金隆
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日前,立法院針對《保險法》罰則章做了些許修正,針對包括內控內稽違反部分,罰鍰由現行的600萬元上限,提高到1,200萬元,這件事情其實已經過許久的討論,雖然許多人認為這樣的罰鍰太過輕微,無法達到實質上的遏止作用,國外雖然一罰動輒10幾億元,但似乎也沒有辦法完全遏止犯法,但我比較關心的不是上限的問題,而是我國的監理法制有許多問題。
依據原本《保險法》一百七十二條之二經修正後更正為:「保險業或受罰人經依本節規定處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依本節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此修正部分解決了保險實務界上很大的問題,那就是保險業因為違反內控內稽處罰是否合理的爭議。因為在《保險法》中有一個關於內控內稽違反要處罰的規定訂得非常模糊。我們對已公布的裁罰案進行統計,二○一二∼二○一六年眾多的裁罰案中,比例最高的裁罰原因是來自保險公司內控內稽違反部分。但它與剛所提的《保險法》修正案有何關係,容後再說明。
我想要先談的是,寫進《保險法》的 規定再經過立法院的通過,業者只要違反通常就會有罰則,這是最基本的處罰法定原則,簡單來說,若要進行裁罰,皆須有法律上的明文依據。但保險監理專業又繁雜,許多違反監理原則的項目實在太多樣,導致用明文法條規定並不容易,因此就在《保險法》一百四十八條之三要求保險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然後在《保險法》一百七十一條之一規定凡是「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就可以處60萬元以上、1,200萬元以下的罰鍰。此條文看似平常,但內控內稽制度的詳細內容,原則上是保險公司所自訂的,各家寬嚴與內容都不同,一旦違反(即沒訂或有訂沒做),卻將面臨相同法律的處分,雖然解決了監理的難題,但因此也衍生許多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