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現金出資——技術股課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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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碩勻

國際與臺灣會計師CPA/CFP/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講師

 

 

 

 


上期介紹勞務及信用出資的相關課稅規定,但是對於新創團隊而言,除了用現金以外的財產出資外,尚有另一項選擇——「技術」,然而技術入股是什麼?在稅務上有什麼規定?是否需要課稅?如何課稅?

二○一七年有一則新聞,標題是「稅率嚇死人,浩鼎員工成賣身奴」,當時由於大家對解盲結果抱著希望,因此很少人出脫股票,而後解盲結果未達預期,股價下跌,浩鼎陷入空前風暴。在禿鷹和政治角力戰中,股價持續下修,即使那時的價位還有價差,但有不少員工基於維護公司下,仍堅持長期持有信念,只是這一個力挺公司的結果,換來卻是一張天文數字的扣繳憑單。

由於國稅局是以二○一六年一月八日均價約700元左右價位為基準,扣除浩鼎員工認購價248元計算,認定員工每張股票賺了40幾元,在平均每一位員工都需繳交400萬、500萬元所得稅下,讓浩鼎員工大為崩潰,自嘲是賣身奴,紛紛提出申請再議,籲請主管機關盡速修改如此荒唐的稅法。

技術入股課稅

過去若以技術入股,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原條文,將讓與或授權公司區分為是否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使用,倘若為是,所取得的股票可緩繳所得稅五年;倘若為否,所取得的股票於實際轉讓時繳納所得稅。

於二○一七年十一月三日立法院三讀通過部分修正產創條例,目的為促進產業創新,改善產業環境,協助企業育才、攬才、留才,故取消該區分,不論受讓公司是否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所取得的新發行股票,得選擇免予計入取得股票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鼓勵科技人才勇敢投入新創企業,等企業賺錢了再繳稅。

也就是未來技術入股、技轉股和員工獎酬股票,可以選擇在移轉時或是獲配股票時,2個時點「2擇1」課稅。

智慧財產權範圍

研發人才以智慧財產權技術取得股票,然而,是否僅限定於智慧財產權?參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此處的智慧財產權指由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所產生財產上價值,並由法律所創設的權利,包含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祕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與植物品種權等皆含在內。

更多內容請見《Advisers財務顧問》雜誌第35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