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讓權益「稅」著了

文◎許紹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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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
誠邦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經歷:
●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
●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技術士
●勞動部就業服務技術士
●美國LOMA(FLMI)壽險管理師
●金融研訓院理財、信託規劃人員
●長庚大學、致理技術學院特聘業師
●保發中心及金控、金融保險理財講座講師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報稅季節,除了大部分剛踏入社會的新鮮人,對於稅的申報較為陌生,一般在社會上歷練許久的民眾多已有多次的報稅經驗,然而由於稅法的結構複雜、項目繁多,且依循政府「擴大稅基、降低稅率」的政策走向,許多項目的增減與計入與否,每年都會有所調整。

再加上民眾時常會接收到一些片段、斷章取義,甚至是錯誤的資訊,因而形成了不正確的報稅觀念,導致一些應該注意的重點沒有注意到,或是出現一些謬誤。

以下就採訪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稅務講師李傑克,針對綜合所得稅遺產稅與贈與稅,以及最低稅負制度應注意事項及誤區,進行說明與提醒。

綜所稅新制注意事項》

1.今年所得稅課稅級距最高為40%,從以往的45%下修。

2.實施二十年的「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取消,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

以往兩稅合一是指營利事業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得用以扣抵股東之綜合所得稅。而股利所得課稅新制,改採用「合併計稅及分開計稅二擇一制度」,提供2種方案,可選擇較有利的方式申報。

a.合併計稅: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稅總額課稅,並按股利所得的8.5%去計算可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稅額的上限是8萬元。意即一年內股利所得約莫在94萬元以下,可以享有8萬元的扣除額度(8萬元/0.085=94萬元)。

b.分開計稅:股利所得按28%稅率分離計稅,並與其他類所得合併報繳。

3. 4項扣除額提高:標準扣除額提高,單身者從9萬元提高到12萬元,有配偶者從18萬元提高到24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提高,從原本的12萬8,000元提高至20萬元;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提高,從12萬8,000元提高至20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提高,從2萬5,000元提高至12萬元。

4.依照《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中第四條規定: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

而財政部於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公告,二○一八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17萬1,000元,可於二○一九年五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即【17萬1,000元×家戶總人數】若大於【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身心障礙、教育、幼兒學前、投資儲蓄特別扣除額】,在綜合所得稅總額中就可以減除兩者差額。

5.以眷屬身分投保全民健康保險者,不限要、被保人必須在同一申報戶,得由納稅義務人列舉扣除。

依據《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中列舉扣除額的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可列舉扣除。原本依財政部二○○七年七月五日臺財稅字第09604533120號令規定,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

而財政部考量全民健康保險屬強制性的社會保險,民眾繳納之健保費關係其個人就醫權益,遂放寬以眷屬身分投保者,無論與被保險人是否為同一申報戶,得由納稅義務人列舉扣除。

6.為鼓勵建立租賃專業服務,房東將房子委託代管、包租業者有所得稅優惠。

立法院於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三讀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並自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起施行。

條例中明文規定,個人房東將住宅委託包租、代管業者,供居住一年以上者,出租期間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6,000元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6,000元至2萬元部分,其租金所得必要損耗及費用之減除,依該部分租金收入53%計算;超過2萬元部分,則按《所得稅法》相關法令規定減除標準計算,無租稅優惠。

綜所稅申報常見錯誤》

1.夫妻是分開計稅合併申報,並不是分開寫2張申報書。

2.子女未滿20歲需被扶養,儘管子女有打工的收入,依然不能單獨申報。

3.納稅義務人於結算申報期間出國或服役,仍須注意要辦理申報。

4.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限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需具正式學籍)、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需檢附在學證明或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故年滿20歲無工作、未在學、服役中或在補習班補習之子女不得列報扶養免稅額。

5.申報土地租金收入,誤以43%扣除必要的損耗和費用。然而43%的必要費用率是以「出租房屋」的所得為認列項目,並不是以土地。

6.不動產財產交易所得未「核實」申報。並非是以公告現值計算,而是以「實際交易價格」計算【(實際售價-購入成本-費用)×房地比】。

7.在私人借貸部分,利息及抵押利息等所得的漏報。民眾除了所購買的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利息需申報所得稅外,若是有自己資金借給他人並收取利息的私人借貸,也要申報綜合所得稅。

8.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未先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民眾購屋時,多半都會向金融機構貸款以減輕自備款壓力,在申報綜合所得稅的時候,可以依稅法規定申報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而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是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貸款所支付利息,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

9.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將竊盜損失誤以災害損失列舉扣除。災害損失是指天然災害,並不包含人為造成的損失。

 

綜所稅重點誤區》

列報扶養親屬:除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外,尚須注意3點:

a.申報扶養對象為非本人和配偶的直系尊親屬、子女和兄弟姊妹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必須同居一家。

b.證明確實有扶養事實。

c.依循民法親屬扶養順序的概念。


親屬扶養順序

依照《民法》第一一一五條,扶養順序會依照親等近者為先。如某甲於報稅時欲申報其未成年弟弟某乙為扶養親屬,先決條件為其共同父母皆無所得申報,若是父母仍有所得需要申報,則某乙應由其父母扶養,不得列為某甲報稅時的扶養親屬免稅額。

捐贈:捐贈的單據須經核實,若以不實單據認列捐贈列舉扣除,經查獲除補稅之外另須處以罰鍰;再者,依照民間信仰或是習俗,民眾會至宮廟,進行點光明燈、太歲燈等祈福行為,因屬於「勞務對價」性質,不得列舉捐贈扣除額。


捐贈有價證券等非現金財產,以實際交割日為準

如果捐贈方式不是現金,而是捐贈股票、有價證券等非現金財產,可列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的實現年度,應以股票實際交割日為準。

案例:林先生贈與甲公司股票給某公益團體,並與該團體在二○一六年十二月一日簽訂贈與契約,林先生於是在申報二○一六年綜所稅時,列舉捐贈扣除額,結果遭國稅局剔除。國稅局解釋,雙方雖然在二○一六年簽約,但實際上,甲公司將股票實際交割過戶給慈善團體的時間點,是在二○一七年一月,因此必須在二○一八年五月申報二○一七年綜所稅時,才可列入捐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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