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的問與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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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碩勻

國際與臺灣會計師CPA/CFP/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

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講師


今年五月報稅季,替好幾位有財產交易所得稅的個人客戶算稅與報稅,也有許多人前來諮詢不動產交易所得稅的各項問題,例如:新制房地合一稅與舊制有什麼不同?房地的交易日及取得日該如何認定?持有期間該怎麼計算?受贈或繼承來的房子,在這兩年賣掉,到底是適用舊制還是新制房地合一稅?計算房屋交易所得時,成本該如何計價?繼承來的房子,日後出售如何適用自用住宅租稅優惠?本篇將以問與答的方式,來逐一回答大多數人面對房地交易所得稅經常面臨到的問題。

問題1 新制房地合一稅與舊制有什麼不同?

房地所得稅新、舊制最大的差別,就在於土地的獲利部分。在舊制下,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所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不納入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僅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稅。而新制自二○一六年一月一日起,房屋及土地均按實價計算交易所得課稅。

問題2 房地的交易日及取得日該如何認定?

原則上,以所取得的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俗稱過戶日。另外若是非出價取得房地的取得日認定如下:

問題3 房地持有期間該如何計算?

原則上,自房地取得之日起算至交易之日止。但個人交易因繼承、受遺贈或配偶贈與取得房地,其持有期間除個人持有期間外,還可以併計以下期間:

1. 因配偶贈與所取得的房地
持有期間=個人持有期間+配偶持有期間
2. 因繼承所取得的房地
持有期間=個人持有期間+被繼承人持有期間
3. 因遺贈所取得的房地
持有期間=個人持有期間+遺贈人持有期間

 

--更多內容請見《Advisers財務顧問》雜誌第36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