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22項嚴重特定傷病及癌症定義標準化,使其有一致遵循標準,減少因不同保險公司之定義可能略有差異所產生的理賠爭議。未來各保險公司特定傷病及癌症定義從此一致,爾後各家保險公司的商品差異性,僅在於提供疾病的保障項目數及給付方式不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二○一九年一月一日開始實施醫療保險22項嚴重特定傷病及癌症定義標準化,以統一二○一八年年底前市場上仍在銷售商品的疾病項目及定義。
此次22項嚴重特定傷病及癌症定義標準化,使其有一致遵循標準,減少因不同保險公司之定義可能略有差異所產生的理賠爭議。未來各保險公司特定傷病及癌症定義從此一致,爾後各家保險公司的商品差異性,僅在於提供疾病的保障項目數及給付方式不同。
22項嚴重特定傷病的定義及改變
國泰人壽商品部協理翁建勳指出,因本次22項嚴重特定傷病標準化定義僅調整部分文字及檢測項目,實質理賠範圍影響不大,對保險市場衝擊有限。且特定傷病險種的商品設計架構仍以疾病的保障項目個數及給付方式不同(如有無身故保障)為主要區分依據,客戶可依需求選擇所需商品。
癌症定義標準化
癌症部分,在本次定義標準化前,各家業者多以嚴重性將癌症區分為低侵襲性癌症及侵襲性癌症。定義標準化後,主管機關將癌症調整為「初期」、「輕度」、「重度」癌症3區塊,商品架構轉變較特定傷病部分來得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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