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字輩的執行業務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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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

 

胡碩勻

 

 

 

國際與臺灣會計師CPA/CFP/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

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講師

 

 


有臺灣第一名模之稱的林志玲,曾被臺北市國稅局查到漏報二○○三年度~二○○五年度的所得稅,補稅加罰共計1,000萬元新臺幣。國稅局認定林志玲的所得為「薪資所得」,當年度就只能扣除7萬5,000元新臺幣的薪資扣除額,而林志玲則主張她的收入應該是屬於「執行業務所得」,可將收入減掉45%的直接必要費用後的餘額作為所得。不過,經過提起訴願,林志玲仍然敗訴。

執行業務者,依照《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是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地政士)、工匠、表演人、物理治療師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從法條文字可以看出,我們師字輩的,其實是技藝!

解析林志玲的案例,執行業務者有一個很重要的精神,就是須「自力營生」,其為表演人身分,應該會請褓母(助理)、大量買衣服治裝費、通告接洽等開銷費用。而林志玲本身屬經紀公司旗下的藝人,非自行獨立接單,自然無須自行處理各項活動接洽、聘任助理,治裝費等也都是向經紀公司核銷。所以國稅局視其為領取經紀公司的薪資,而非執行業務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可依財政部所頒布的「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扣除費用標準後為所得額,即以收入的多少百分比當作費用來減除之意。以下大概列出較常見的費用標準率:

*律師、會計師、地政士、記帳士、公證人:30%
*建築師、技師:35%
*不動產估價師:35%
*醫師藥師類:20%~78%(這類計算方式比較複雜,見《Advisers財務顧問》第337期本欄介紹)
*保險經紀人:26%
*一般經紀人:20%
*著作人、畫家:30%,著作人自行出版:75%
*表演人、節目製作人:45%
*程式設計師、精算師、命理師:20%
*專利商標代理人:30%
還有許多類別可以查詢財政部所頒布每個年度的「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所得類型不同是否會影響應納稅額?
→保險佣金是薪資或執行業務所得?
→醫師是薪資或執行業務所得?
→講師的鐘點費是薪資或執行業務所得?

由於執行業務所得,可依財政部所頒布的「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扣除費用標準後為所得額,比薪資所得只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高很多,所以許多不是執行業務所得的人也有意無意的申報執行業務所得,稅負當然通常少很多,國稅局十年來針對此有幾次的查稅動作。

專收講師費,經常四處奔波講課的老師及顧問們呢?
● 講演鐘點費: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執行業務所得。
● 授課鐘點費:開辦業務講習會、訓練班或開課等,授課講師與學校老師性質相似,都須按照排定課程上課→薪資

看完了以上的分析,如果可以重來,林志玲有沒有更好的方法來節稅?我們來試想看看,如果是經紀公司承接合約,經紀公司再轉給藝人執行,並約定所有成本均由經紀公司負擔,則藝人是不能再報執行業務所得了,只能報薪資了。那如果是藝人承接合約,轉請經紀公司來執行,並因此支付經紀費用,那麼藝人還是可以主張扣除必要成本的。

(資料來源/二○一六年五月三日經濟日報 記者◎林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