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臺灣高齡化, 政府祭出相關配套措施

整理◎郭育廷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各縣市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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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高齡社會的影響下,相關政策民眾應需徹底瞭解,勿喪失自身權益,諸如老人津貼、生育津貼、以房養老等之相關政策。但老齡化的現象不能只依賴政府給予的福利,更需要透過每一位民眾努力,減緩人口老化帶來的衝擊與影響。

 

  隨著社會型態、人口結構的轉變,人口老化問題持續放大,臺灣自一九九三年開始邁入高齡化社會,至二○一八年三月底已成高齡社會,且國發會推估二○二五年老年人口將突破20%門檻,臺灣將會走向超高齡社會。

  人口老化議題儼然已成為世界各國面臨的挑戰,面對如此轉變,最直接的衝擊便是老人照護的相關議題與措施。臺灣政府祭出一系列的政策配套,目的就是希望帶給高齡長者更多實質上的幫助,解決他們經濟與生活上的問題。

  目前年滿65歲以上之長者,政府給予諸多福利措施可使用,以臺北市經濟上的補助為例,有下列幾項福利與權益可享有:

健保補助
一、本項福利措施補助對象如下:
1. 65~69歲之中低收入老人。
2. 其他符合下列(一)到(三)規定之老人:
(一)年滿70歲之老人、年滿55歲之原住民或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前年滿65歲之老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者(最近一年內居住國內之時間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
(二)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申報老人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有上述狀況者,亦同。
(三)未獲政府機關健保自付額全額補助者。
二、補助額度:
每人每月至多補助749元(中央健康保險署第6類保險對象自付額),低於749元者核實補助。

*領有身分證且設籍臺北市,年滿65歲以上臺北市市民或年滿55歲以上原住民市民(無健保資格者亦可),享有免費健康檢查服務。

醫療補助
標準及規定:
臺北市市民於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就醫者,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醫療補助:
1. 低收入戶之傷、病患。
2. 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
3. 一般市民患嚴重傷、病,並符合財稅審核,其審核標準如下:
(1)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2萬9,245元(二○一九年)。
(2)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扣除全民健康保險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後,平均每人不得超過15萬元(二○一九年)。
(3)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876萬元。

補助內容:
1. 最近六個月內醫療費用扣除2萬元及膳食費、雜費、掛號費、證書費等不補助項目後,補助餘額80%。每人每年度最高補助總額,以30萬元為限。
2. 所稱不補助項目包括: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以及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節育結紮、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3. 如因就醫期間醫療院(所)無全民健保病床且經醫師診斷須接受住院治療者,其病房費得予以補助,補助標準為:
(1)住院十五日以下,補助上限每日1,600元,未達補助上限者,核實補助。
(2)住院滿第十六日至第四十五日,補助上限每日800元,未達補助上限者,核實補助。
(3)住院期間第四十六日以後則不予補助。
(4)病房費用補助以2人病房為原則,住單人病房不予補助;但情形特殊核可者除外。
(5)每人每年病房費用補助額度以15萬元為限。
(6)於入住指定病房期間,如遇診治醫院有健保病房空缺,應即轉入健保床;如可轉健保床而仍住指定病房者,其病房費用不予補助。

臨時看護費用補助
服務對象:
因緊急傷病住院,經醫師證明須專人看護,且無家屬或經社會局評估認定家屬無力提供照顧之下列對象:
1. 列冊之低收入戶。
2. 符合臺北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申請資格,或領有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者。
3. 社會局輔導中之個案。
服務內容:
1. 低收入戶或社會局輔導個案每日最高補助1,800元,年度最高補助金額為18萬元。領有政府機關核發之安置或養護補助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1,200元,年度最高補助15萬元。
2. 符合臺北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申請資格,或領有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者,每日最高補助900元,年度最高補助金額為9萬元;領有政府機關核發之安置或養護補助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750元,年度最高補助7萬5,000元。

中低老人生活津貼
服務對象:
1. 年滿65歲,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2. 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3.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金額符合規定者(二○一九年為3萬3,048元)。
4. 全家人口之動產(含存款、股票及投資)合計限額:單一人口家庭為250萬元,每增加一口,增加25萬元。
5. 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超過876萬元。
6. 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服務內容:
1.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在2萬3,686元以下者,每月發給7,463元。
2.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超過2萬3,687元,但在3萬3,048元以下者,每月發給3,731元。
3. 二○一九年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享領資格,且同時領有榮民就養給付之長者,每人每月發給2,290元。

低收入戶生活補助
服務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1.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臺北市二○一九年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萬6,580元)。
2. 全家人口之動產(含存款、股票及投資)平均每人不超過15萬元。
3. 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不超過740萬元。
服務內容:
1. 依家戶核列低收入戶類別提供生活扶助,家戶內同一輔導對象,若兼具老人、身心障礙者雙重身分,則低收入老人生活補助費、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只能擇一擇優領取,不得重覆。
2. 社會救助法或其他法令每人每月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金額,最高至2萬3,100元為限。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服務對象:
1. 受照顧者:
(1)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2)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僱用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補助及政府提供之其他照顧服務補助。
(3)失能程度經指定或委託之評估單位(人員)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
(4)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
2. 照顧者:
(1)年滿16歲,未滿65歲,且無《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情事。
(2)屬下列情形之一者:
a. 同為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應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
b. 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
c. 受照顧者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3)未從事全時工作,且實際負責照顧受照顧者。
(4)與受照顧者設籍及實際居住於臺北市。
服務內容:
為鼓勵家人照顧家中失能老人,使老人可在家中安老,並減輕照顧者因照顧老人而無法外出就業的經濟負擔,凡經審核通過者,並接受政府委派單位每季至家中至少進行一次督導者,補助照顧者每月5,000元。

獨居老人照顧
服務對象:
凡符合以下條件,經老人服務中心社工人員評估後,列冊服務:
1. 年滿65歲以上,單獨居住臺北市,且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居住臺北市者,列入獨居。但若長者與親屬關係疏離者,不在此限。
2. 雖有同住者,但其同住者符合下列狀況,且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居住臺北市,列入獨居:
a. 同住家屬無照顧能力。
b. 同住家屬一週內有連續三天(含三天)以上不在者,列入獨居,但間歇性不在者,不予列入。
c. 同住者無民法上照顧義務、無照顧契約關係者。
3. 夫與妻同住且均年滿65歲,且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居住臺北市者,列入獨居。
服務內容:
1. 相關福利及法律諮詢
2. 電話問安及關懷訪視服務
3. 營養餐飲服務
4. 日間照顧服務
5. 居家服務
6. 文康休閒活動安排
7. 機構安置服務
8. 老人保護服務
9. 緊急救援系統
10. 獨居長者前往聯合醫院就醫,免付掛號費服務
11. 補助民間團體辦理獨居與失能長者服務
12. 其他服務:民間團體於農曆春節舉辦相關活動或贈送禦寒衣物、棉被等,並優先以弱勢獨居長者為服務對象

  面對高齡社會的影響下,聰明運用政府的各項福利與措施是臺灣民眾應享有的權益,為了給自己與家庭更好的生活品質,政府的相關政策與配套措施民眾需更加徹底瞭解,勿喪失自身權益。但民眾不能只依賴政府給予的福利,也需要透過每一位民眾努力,讓這個社會達致平衡的人口結構,減緩人口老化帶來的衝擊與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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