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資金匯回專法》資金運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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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碩勻

國際與臺灣會計師CPA/CFP/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

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講師


因應全球資金回臺,上一期專欄介紹了《海外資金匯回專法》及《海外資金回臺解釋令》兩者差異,本期將對專法部分再進行詳細介紹。

海外資金匯回專法已於二○一九年八月十五日正式上路,於二○二○年八月十四日前申請匯回稅率8%、二○二一年八月十四日前申請匯回稅率10%,專法內明文規定,資金匯回必須存入專戶,由受理銀行代扣稅款,銀行會與國稅局聯合審查申請方的資格、資金來源是否符合洗錢與資恐防制規定。在資金運用上,5%可自由運用,25%可從事金融投資,剩餘的70%則可用於實質投資,但不能進行不動產投資。

一、金融投資25%

回臺資金必須存入外匯存款的專戶,於扣除稅款金額後的25%額度內可從事金融投資。根據金管會公告《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可投資的金融商品包括:債券(含政府債券、公募公司債、金融債、國際債券)、股票(上市、上櫃、興櫃)、投信基金、期貨ETF、指數投資證券(ETN)、上市櫃認售權證、期貨或選擇權交易。個人方面,可在匯回資金的3%額度內投資保障型及高齡化的保險商品。

◎投資國內保險商品以匯回資金3%為限

保障型及高齡化保險商品以下列為限:

.傳統型分期給付即期年金保險
.利率變動型分期給付即期年金保險
.無生存保險金且符合一定保障比例的傳統人壽保險
.健康保險(不含生存保險金)
.傷害保險(不含生存保險金)
.長期照顧保險
.實物給付型保險
.健康管理保險
.小額終老保險

為了防止個人利用保單借款後去做其他投資,匯回資金所購買的國內保險商品不得作為質借或擔保標的,且不得辦理保險單借款。另外,因匯回的資金進行金融投資的上限為25%,若買了3%的保險,則其餘金融商品投資的額度就只剩下22%。

◎投資國內有價證券的限制

1.資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櫃或興櫃公司股票的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0%;投資單一公司股票、公司債及金融債等也不得超過20%。

2.不得從事信用交易,不得出借或借入有價證券,不得投資槓桿或反向之ETF或ETN。

金融投資之資金,應自其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屆滿五年、六年分別得取回三分之一,屆滿七年得全部取回;另依《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規定,資金未從事實質投資及金融投資者,應於外匯存款專戶存放達前開年限後,始得分年取回。

二、實質投資70%

一年內向經濟部提出投資計畫申請,經核准後可自外匯存款專戶提取資金開始投資,於規定期限完成投資,並取得經濟部核發完成證明者,可向國稅局申請退還50%稅款,即優惠稅率為4%或5%。根據經濟部《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規定,實質投資包括直接投資與間接投資。

◎直接投資

投資產業項目:不限產業別,不管是製造業、服務業、科技業等都可適用。
(※需持股或出資達四年)
投資支出範圍:
1.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
2.自行使用之軟硬體設備或技術。
3.與投資計畫相關的支出(不得超過前2項支出合計數的20%)。
其中,建構的建築物自資金存入外匯存款專戶起七年內不得作為住宅、出租或移轉所有權。
申請程序:一年內向經濟部提出投資計畫,兩年內完成,得展延1次。
投資計畫完成後向經濟部取得完成證明,始得向國稅局申請退稅。

◎間接投資

投資方式:透過國內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重要政策領域產業。

重要政策領域產業範圍:
.5+2產業(智慧機械、物聯網、綠能科技、生技醫藥、國防、循環經濟、新農業產業)
.高科技製造業(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電力設備及配備製造業、高值化石化及紡織業、基本金屬製造業、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
.資通訊服務業(積體電路設計業、電信業、批發及零售業、運輸及倉儲業、住宿及餐飲業)
.發電業及天然氣事業
.長期照顧服務事業
.文化創意產業

投資規範:間接投資於國內重要政策領域產業比率,應分別於第三年達20%、第四年達50%;投資其他國內事業,以未上市(櫃)公司為限,且不得投資不動產及不動產證券化商品;投資於境外事業的金額,不可超過國內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實收資本額(出資額)25%。
申請程序:一年內向經濟部申請,經核准後進行投資達四年,投資期間得申請變更1次。

投資計畫完成後向經濟部取得完成證明,始得向國稅局申請退稅。

 

--更多內容請見《Advisers財務顧問》雜誌第36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