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家族傳承工具——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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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碩勻

國際與臺灣會計師CPA/CFP/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

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講師


股王大立光於二○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申報轉讓持股,林氏家族成員4人轉讓1萬246張大立光持股至新成立的閉鎖型控股公司——石安股份有限公司。轉讓完成後,石安股份有限公司將成為大立光第一大法人股東。

這並不是第一次大立光申報轉讓持股,於二○一八年九月十八日亦曾申報轉讓家族成員4人6,090張持股至另一間閉鎖型控股公司——茂鈺紀念股份有限公司。經過2次持股申讓後,創辦人林耀英及林恩舟配偶已無大立光股票;林恩舟、林恩平個人名下持股分別僅剩下540股與8,000股。

對於家族持股轉讓,林恩平曾表示,控股公司是閉鎖型公司,不能賣股,未來控股公司每年分得的股利扣除相關稅負金額之後,會再增加對大立光的持股;林耀英的想法是希望林家子孫認真工作領薪水,不依賴股利過生活,另一方面也希望公司的股權穩固,為長遠發展墊定基石,讓員工安心工作。

究竟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有什麼特別之處,讓大立光創辦人林耀英欲透過此一方式達到家族企業傳承之目的?而現行實務上,臺灣家族企業常使用的傳承工具另有設立基金會財團法人及信託持股,以下將進行介紹: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特點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於二○一五年實施,旨在「為建構我國成為適合全球投資之環境,促使我國商業環境更有利於新創產業,吸引更多國內外創業者在我國設立公司,賦予企業有較大自治空間與多元化籌資工具及更具彈性之股權安排,引進英、美等國之閉鎖性公司制度」。另自二○一八年《公司法》修法後,「閉鎖性公司」便成為熱門的家族企業傳承工具,其主要特點在於:

一、章程得載明限制股份轉讓限制

就股權轉讓限制,有別於一般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自由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閉鎖性公司章程可以訂定限制轉讓條款,這將可以保障家族公司之股權不會在未經其他股東(家族成員)的同意下流落至外人手裡。

二、特別股的種類多元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能夠發行,如複數表決權股之特別股,或對特定事項否決之特別股(俗稱黃金股)、保障當選董事席次、限制或禁止當選董事監察人、轉讓限制等內容的特別股。

就控制權行使來說,家族企業在做傳承規劃時,第一代如果希望生前將部分股權分配給第二代,透過分年贈與股權,以及未來的公司股利由下一代獲配,如此便能節省未來遺產及贈與稅;然而,同時又希望不要因為股權已經轉移給下一代,卻讓自己喪失企業經營權。

因此在規劃上,可以設計第一代擁有複數表決權及對特定事項具有否決權的特別股,如此一來,在各事項的表決上,能夠以壓倒性的表決權數主導公司各項議案,作出最有利公司發展的決策;亦或可以設計第二代取得的股權,限制任意轉讓股票的特別股,避免股權移轉下一代後便失去公司控制權。

三、股東人數不超過50人

股權將不會過度分散,公司也不會在公開發行後,喪失財務業務的資訊保密性。如大立光,創辦人家族以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來持有家族的持股,這個家族投資公司並不會公開發行,更不會上市上櫃,主要的經營實體公司才會讓其上市櫃,透過該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大立光大量的股權,仍然能夠享有利潤分配權及掌握企業經營權。

另2項常見的家族傳承工具——財團法人、信託

*財團法人(基金會)

成立基金會財團法人也是在臺灣常見的傳承工具。在法人分類上,基金會是以公益為目的之「財團法人」,無法分配盈餘;而公司則是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依其經營成果分配盈餘。

就轉讓限制而言,財團法人的財產來源來自於捐助,捐助行為完成後即脫離捐助人的掌控;財團法人並無股份或出資額的概念,其權利亦不得轉讓。就控制權行使,財團法人屬他律法人,一旦捐助者將財產捐出並設立財團法人後,就法律上而言,已對該財產沒有控制能力。話雖如此,只要掌握財團法人的董監事席次的多數,就持續擁有該財團法人的控制權。

家族企業將現金或家族企業股權捐給基金會,基本目的是要做社會公益,可享有免稅優惠。然而,因許多家族把基金會做為家族控股工具,拿了大筆股利收入,但承作公益的金額太少,與獲得免稅的金額差距太大,引起外界質疑,以很少的公益享受巨額免稅利益。

因而二○一九年二月財政部對財團法人免稅標準做了大修正,依照新標準,收入總額1億元以上機關團體,與創設目的相關之公益支出不得低於80%才可免稅;年收5,000萬至1億元者,支出不得低於70%;5000萬元以下者公益支出不得低於60%,就免稅標準財團法人基金會特定免稅優勢特色減弱。不過,由於眾多財團法人的反彈聲浪,財政部將會蒐集各界意見,仍待行政院公告才會上路。

*財產信託

信託的基本架構為財產所有人(委託人)將財產權(信託財產)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予有管理能力且足以信賴之人(受託人),使其為一定之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依信託之目的區分,可分為私益信託與公益信託。

就權利轉讓限制而言,信託財產的有一特點:「獨立性」,一旦將財產設立信託,該財產即與外界隔絕。委託人將財產所有權移轉至受託人名下,委託人的債權人就不能對不屬於委託人的財產主張權利,而受託人只是信託財產名義所有權人,當個人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受託人的遺產;法人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受託人的破產財團。

就控制權行使而言,信託契約具有多樣性,信託內容可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理論上內容可以千變萬化,在概念上可以為委託人自己的利益,也可以為他人的利益;另外,也可以設計信託的本金與收益分離的信託,如本金自益孳息他益(如:生前財產大部分掌握在父母名下,孳息逐年贈與節省遺產稅)、本金他益孳息自益(如:財產已大部分移轉給受益人,但退休時仍有孳息可照顧委託人自己)等。

以上各種家族傳承工具各有其優點與缺點,家族企業主在選擇傳承工具時,必須多方考量、審慎討論,避免日後反成為家族企業經營之阻礙。閉鎖性公司賦予企業較大自治空間及彈性之股權安排,如何設計具彈性又能保障家族股權集中作用之轉讓條件,應尋找專家審慎討論並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