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碩勻
國際與臺灣會計師CPA/CFP/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講師
前英業達集團副董事長溫世仁的鉅額遺產稅案件,據報導,外界只知道溫世仁遺產至少130億元,遺產稅應有65億元,但其遺孀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後,遺產稅降為40億元。善用該請求權,可以大幅降低遺產稅。
依照現行《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2類,其中「約定財產制」又可再分為「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而由於在一般民眾缺乏法律知識情況下,對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的夫妻財產制仍舊採取相對保守,夫妻間未做財產制的約定,所以普遍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適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可以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包括離婚或一方配偶死亡,依據《民法》第一○三○條規定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簡單來說,就是剩餘財產金額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剩餘財產金額較多的一方,提出請求兩人剩餘財產差額一半的權利。
財產如何分配?
臺灣女藝人賈靜雯與前夫孫志浩離婚時,雙方吵得沸沸揚揚,除互爭女兒梧桐妹的扶養權外,前夫孫志浩更提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要求賈靜雯分配2,600萬元的剩餘財產給他。這則新聞讓大眾驚問:「為何豪門丈夫可以向妻子要求分產?」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目的是在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的一方;孫志浩稱在自家集團上班,月薪3萬多元,年薪僅40萬元,但賈靜雯婚後依舊拍戲賺錢,另其資產估算上億元,故演變成豪門丈夫要求跟妻子分產。
然而,並非所有財產皆可計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中,法定財產制將夫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只有婚後財產才可計入請求權中。
婚前財產:婚前財產不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請求範圍內。包括:
1.結婚以前的財產。
2.改用法定財產制前的財產。
婚後財產:除因無償取得(包括繼承、無償贈與及慰撫金等)不須計入外,夫或妻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包括:
1.結婚後所得的財產。
2.婚前財產於婚後所生的孳息。存款利息、股息、婚前購屋,婚後供出租的租金收入等。
3.改用法定財產制後的財產。
4.認定為婚後財產。倘若不能證明財產為婚前或婚後者,認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丈夫或妻子所有的財產,認定為夫妻共有。
5.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的財產。
6.惡意處分婚後財產: 為防止一方配偶在婚姻存續中惡意脫產,將共同的財產贈與移轉予第三方(如贈與給小三),顯然會損害他方對於剩餘財產得分配,故可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
如何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丈夫的剩餘財產(A)=
丈夫名下的財產-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中債務-無償取得
妻子的剩餘財產(B)=
妻子名下的財產-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中債務-無償取得
(A)-(B)或(B)-(A)÷2
=配偶剩餘財產請求權的金額
財產價值以法定關係消滅時的時價為準:
●土地:公告現值
●房屋:評定價值
●上市櫃股票:收盤價
●興櫃股票: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
●基金:基金淨值
【註】更多時價估價方式,請見《Advisers財務顧問》雜誌第319期保險稅務專欄「遺產節稅規劃首重提早執行」。
案例1:A氏夫妻於二○一○年結婚
丈夫名下財產:存款5,000萬元、房子500萬元(二○一一年買賣取得)、土地5,000萬元(二○一三年繼承取得)、銀行貸款1,000萬元。
妻子名下財產:存款500萬元。
丈夫剩餘財產:5,00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4,500萬元
妻子剩餘財產:500萬元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4,500萬元-500萬元=4,000萬元
妻子可請求的金額:4,000萬元÷2=2,000萬元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和「繼承權」是2種不同的權力,生存且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請求分配已死亡配偶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後,剩下的遺產仍可和子女共同享有「繼承權」,所以已死亡配偶的遺產總額會因而減少,繼承人需繳納的遺產稅額也隨之下降。
案例2:B氏夫妻名下財產狀況同案例1,但丈夫於二○一○年去世,遺留妻子一人
丈夫遺產總額:5,000萬元+500萬元+5,000萬元-1,000萬元=9,500萬元
遺產淨額:9,500萬元-免稅額1,200萬元-配偶493萬元-喪葬費123萬元=7,684萬元
應納遺產稅額:7,684萬元×10%=768萬4,000元
若妻子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2,000萬元
遺產淨額:7,684萬元-2,000萬元=5,684萬元
應納遺產稅額:5,684萬元×10%=568萬4,000元
※節省200萬元的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