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碩勻
國際與臺灣會計師CPA/CFP/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講師
於《Advisers財務顧問》雜誌333期中已瞭解配偶死亡後,生存方配偶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本次將特別針對剩餘財產和其他繼承人共同享有的部分,進行重點介紹。
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二○○八年於睡夢中辭世,家產繼承問題引起各界討論。娶有3房妻室及有9名子女的王永慶,在辭世後又爆出第4房及3名子女,由於未立遺囑,使得家族爭產風波紛擾不休。當有多位繼承人時,遺產的分配常引起繼承人的紛爭,不只是有錢人或名人,每一個人對於重要的法律規定仍必須認識,不但可以保障自身權益,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誰是繼承人?
依據《民法》第一一三八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繼承順序如下圖:
當然繼承人:配偶。指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死亡時)有合法結婚的配偶且未終止夫妻關係者。配偶為「當然繼承人」,不論哪一順位的繼承人都必須跟被繼承人的配偶共同繼承。
以下的第1到第4順位稱血親繼承人,其有先後順序,當有前一順位繼承人時,後一順位的繼承人即無繼承權。
第1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養子女及非婚生子女。以親等近者為先;若兒女已繼承,則其孫子女即無繼承權。
第2順位:父母。當無第1順位繼承人時,始由父母繼承。包括親生父母與養父母。
第3順位:兄弟姐妹。當無第1、第2順位的繼承人時,始得繼承。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養兄弟姊妹。
第4順位:祖父母。當無第1、第2及第3順位繼承人時,始得繼承。包括祖父母及外祖父母。
※若以上皆無人繼承,則遺產收歸國庫。
Q1:父親身故,孫子可以繼承爺爺的遺產嗎?
A1:可以,《民法》第一一三八條規定:「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在繼承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其繼承。」另需注意,只有第1順位的繼承人有代位繼承的權利,兄弟姊妹、祖父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都沒有代位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