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遺產分配紛爭,先釐清誰是繼承人?

0
1236

胡碩勻

 

國際與臺灣會計師CPA/CFP/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講師


於《Advisers財務顧問》雜誌333期中已瞭解配偶死亡後,生存方配偶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本次將特別針對剩餘財產和其他繼承人共同享有的部分,進行重點介紹。

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二○○八年於睡夢中辭世,家產繼承問題引起各界討論。娶有3房妻室及有9名子女的王永慶,在辭世後又爆出第4房及3名子女,由於未立遺囑,使得家族爭產風波紛擾不休。當有多位繼承人時,遺產的分配常引起繼承人的紛爭,不只是有錢人或名人,每一個人對於重要的法律規定仍必須認識,不但可以保障自身權益,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誰是繼承人?

依據《民法》第一一三八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繼承順序如下圖:

當然繼承人:配偶。指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死亡時)有合法結婚的配偶且未終止夫妻關係者。配偶為「當然繼承人」,不論哪一順位的繼承人都必須跟被繼承人的配偶共同繼承。

以下的第1到第4順位稱血親繼承人,其有先後順序,當有前一順位繼承人時,後一順位的繼承人即無繼承權。

第1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養子女及非婚生子女。以親等近者為先;若兒女已繼承,則其孫子女即無繼承權。

第2順位:父母。當無第1順位繼承人時,始由父母繼承。包括親生父母與養父母。

第3順位:兄弟姐妹。當無第1、第2順位的繼承人時,始得繼承。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養兄弟姊妹。

第4順位:祖父母。當無第1、第2及第3順位繼承人時,始得繼承。包括祖父母及外祖父母。

※若以上皆無人繼承,則遺產收歸國庫。

Q1:父親身故,孫子可以繼承爺爺的遺產嗎?
A1:可以,《民法》第一一三八條規定:「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在繼承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其繼承。」另需注意,只有第1順位的繼承人有代位繼承的權利,兄弟姊妹、祖父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都沒有代位繼承權。

 

應繼分與特留分

應繼分的規定是被繼承人對於遺產未做任何意思分配時,為了讓遺產的分配有一公平性,《民法》特別規定共同繼承時,每一個繼承人可獲得遺產的比例(見表一)。然而,被繼承人有權依對每位繼承人的偏愛程度,事先訂立遺囑分配財產,惟訂立的遺囑不可違反特留分的規定,其為給予每位繼承人最低限度的保障,故若被繼承人生前訂立的遺囑,侵害到繼承人的特留分,則繼承人可向其他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行使遺產中的特留分。

Q2:某夫身故後,留有配偶及1子1女,二房育有2女,另父、母、兄、弟、妹、祖母、外祖父。若夫的遺產完稅後有2億7,000萬元,應繼分與特留分應為多少?
A2:

如何立遺囑?

遺囑是於立遺囑人死亡後生效,因此遺囑內容真假難以考究,故對於遺囑的呈現法律有明文規定,其他形式通通無效。合法的遺囑分為下列5種: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遺囑(見表二)。


除此之外,訂立遺囑時,需特別注意前段所述的「特留分」。前長榮集團總裁張榮發身後遺囑公開,指名將全部遺產留給二房獨子張國煒,引起大房的子女不滿,質疑該遺囑可能屬代筆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