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的期待?

採訪、撰文◎侯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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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金隆

 

 

 

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專任副教授


過去一年為了金融科技創新,主管機關與立委其實都花了不少心思提出許多修法建議,期許能夠幫助金融創新活動。今年五月四日行政院送出《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各界對此抱著很大的期待,希望過去如一灘死水的金融環境,能夠蛻變得更活潑。但是這樣的期待是可被預期的嗎?

金融創新,並不是一件新鮮的事情,在臺灣,翻開過去政策白皮書或政府文宣,創新這2個字也從來都不是陌生的字眼,但一直以來,實際作法與期望之間存有很大落差,使得此次專法的推出,格外引發大眾期待。

 

未來創新可能有侷限性

近年國際間所談的金融科技「監理沙盒」,因為並不是嚴謹的法律用詞,金管會將此監理沙盒法制化後,名稱轉化為——《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很多人有「望文生義」的習慣,容易把「金融監理沙盒」與「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這兩者劃上等號,但其實這兩者很難是等號。

很明顯的,國際間討論的監理沙盒概念是大的,臺灣《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卻是小的,專法重點只規定到「實驗」,實驗完之後卻沒有寫清楚該如何落實。

換言之,以現在「名稱」來看,就已經限制了專法的未來性,可能僅會在「實驗」環節就止步,至於是否能夠順利落地,就有些疑慮。

因為監理沙盒的概念雖然也是強調在還沒有變成可以實作的業務之前,先提供一個排除法規限制的實驗場域進行實驗,雖然主軸還是實驗,但是目的性卻更明確,希望實驗後,有能力將此變成真的業務,並沒有被框限在實驗裡。

如果非金融業者只能到實驗就必須止步,而不能成為真正的創新業務,花費人力與資金來實驗是否有意義?不可能是在實驗完畢後,歡呼一聲「成功了」就結束吧!這就是為什麼我認為《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需要再思考的地方之一。

 

主管機關過度保護,成進步的阻礙

上星期我到以色列參訪,參觀他們的金融科技新創平台「The Floor」,在他們所做的簡報中,我對幾張投影片印象深刻:

第1張是描繪西元幾世紀前最早期義大利銀行的圖畫,畫中有很多人在排隊等待服務,第2張則是一張二○一七年現代銀行大廳的照片,照片中的客戶一樣在排隊;同樣在後面幾張投影片出示一份十六世紀與最現代的支票,相比之下,依舊沒有太大的差別。簡報想突顯儘管過了幾百年,銀行在某些做法上還是很原始,幾乎沒有進步。

金融業者過去受到主管機關高度監管(也是保護),在長期缺乏異業競爭刺激下,許多經營觀念與手法始終如一,百年如舊。如阿里巴巴不是銀行經營支付寶,就比銀行來得受歡迎,這就是一個例子。若監理保護過度又過久,銀行是想不出支付寶的,而且會抑制金融業的創新基因。

 

態度開放,裡子也要開放

監理沙盒其制定的原始目的,其實是要給非金融業用的,非金融業若沒有經營執照,而去經營金融業務是違法的,會遭受取締、刑責、罰款。換言之,監理沙盒的制定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解決——「在排除某些法規限制下,看非金融業者能夠做出什麼樣的創新?」這個問題。如果真的能夠做出創新,後續就來討論如何開放的問題,目的在提供消費者更好、更安全的選擇。

但弔詭的是,現在連金融業者也去爭取要適用監理沙盒,以求公平競爭,但它們卻忘了,自己本身就沒有執照的問題,任何的金融創新如果是在法定營業範圍內,都是可以作的,不需要等這部專法。金融業何必在自己身上強加一道新鎖?

單從以上2點來看,可想像如果按目前專法草案內容通過,對金融業而言,很難有根本上的改變,表面上看起來很值得期待,但再仔細想想,還有很多需要釐清之處。

所以,如果希望這部專法通過後要有一些突破性的改變,可以更務實地訂定出明確實驗後的出口,讓這些非金融業者能夠進來,也能夠出得去,刺激既有金融業者能夠跟上,讓「實驗」能發揮出具體的成效。

否則,如果非金融業者實驗成功,主管機關還是要求他們必須遵守現行的法規去申請金融執照,如此又何必實驗,直接去成立金融機構不就好了?再看金融業者,本來就可以依法申請各式各樣的創新作法,何須又來一個創新條例,增加行政作業成本?

雖然主管機關對因應金融科技發展的大方向是對的,但本質若沒跳脫保護金融業者的泥沼,這樣的思維長遠來看,反而對金融業發展以及消費者的福利是不利的。

做法開放之後,核心思維也要有結構性的開放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