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起,個人未上市股票交易所得併最低稅負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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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碩勻

國際與臺灣會計師CPA/CFP/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

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講師


財政部於2020年6月29日預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草案,預計自2021年1月1日起,恢復個人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以下簡稱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最低稅負制自2006年實施,由於未上市櫃股票無公開交易市場,且當時未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證所稅),容易有避稅空間,因此當時對於未上市櫃股票之交易所得,已明訂須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以降低租稅規避的情況發生。

直到2013年時,因政府推動復徵證所稅,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回歸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因此配套修法,刪除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的規定。然而證所稅復徵後外界罵聲連連,因此於2016年立法院決議證所稅再次停徵,然而卻沒有同步恢復2013年時配套刪除的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因此,財政部近日預告修法,強調為落實基本所得稅額條例,建立個人所得稅負擔對國家財政基本貢獻的立法目的,應恢復將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因此擬具修正草案,並辦理預告程序,未來將送立法院審議,若順利完成修法,預計自2021年1月1日施行。

對個人稅負的影響

首先,由於最低稅負制每年每申報戶有670萬元的免稅額度(含綜合所得淨額、特殊保險給付、海外所得、非現金捐贈等),因此本身若無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所得,僅當年度出售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且未超過670萬元,不會課到最低稅負;其次,如果一般所得稅額大於或等於基本稅額,也不必繳納基本稅額,僅需依原來的綜合所得稅規定繳稅即可。

建議將自己的持股狀況,透過修法前及修法後的計算稅負來分析。另外,若是考慮到財產傳承,修法通過後,個人股東可以利用在不增加最低稅負的情形下,透過分年轉讓股份達到傳承之目的。

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份可分為「證券交易所得」或「財產交易所得」

係依據該公司股票是否有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辦理簽證:

有簽證發行股票: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繳證券交易稅;計入基本所得額。

無簽證發行股票:財產交易所得──繳所得稅。

需特別注意,有限公司並非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出售轉讓有限公司出資額的所得,屬於財產交易所得(同無簽證發行股票),非屬本次預告修法所稱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不受此次預告修法影響。